◎ 饒後樂
高雄一處社區因管理委員意見不合,監察委員拒絕配合在銀行的取款單上用印,導致物業公司拿不到服務費而撤哨走人,結果是環境髒亂、門戶洞開、信件包裹沒人代收。管委會主委聲明,指監察委員拒絕核章,須對一切不便和損失負責。
以上劇情在全國各社區大樓輪流上演,大義凜然的管理委員堅持替住戶看緊荷包或確保交易品質,而力排眾議堅持廠商須達到自己要求否則別想拿錢。此因多數公寓大廈會將銀行取款印章交給兩名以上管理委員分開保管,但掌管印鑑者卻藉此貫徹個人意志,而引發內部失和及意想不到的不便、損失和信用損傷。
這種以「為大家好」為名行獨斷之實並不可取,因為分別掌管印章的制度設計,並未附帶授予持有印章的管理委員對公共事務決策的決定權或否決權。在「合議制」的管理委員會,除非經過事前授權或分工,否則包括主任委員在內,無人擁有比其他委員更大的權力。公寓大廈公共事務靠「制度」、「慣例」和管理委員間的「協商」、「決議」和「授權」運作。任何人逾越平權關係分際、堅持己見,就會破壞權力關係倫理、引發爭議、造成緊張對立。
但社區大樓居民或管理委員常看不到公共事務關係的全貌,憑著公益熱忱而橫衝直撞,忽略自己的粗暴手段可能造成反效果。高雄案例就造成住戶不便,以及管理委員之間的敵意上升螺旋。
公寓大廈是民主實踐的最前線,也是公民訓練實習的最佳場域,地方政府應投入資源加強社區大樓居民民主教育和建立引導介面,才能帶動良好的公寓大廈管理、促進社會和諧。
(台灣公寓大廈管理顧問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