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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從立法緣由看採購進口雞蛋是否適用採購法

◎ 蘇明通

農業部的前身農委會洽請畜產會採購進口雞蛋,未依照《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辦理,引發議論。雖然《採購法》第七條明定適用範圍不包括生鮮農漁產品,但從立法緣由來看,恐怕不宜單純認為進口雞蛋是生鮮農漁產品,而不適用《採購法》。

首先,《採購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當時第七條並無排除生鮮農漁產品之文字,部分機關因而將年度生鮮農漁產品之需求,從過去直接與本地農漁團體簽約,改為公開招標,並由其他供應源得標。這些受影響的團體因而在八十九年間找上立委提案修改第七條規定,增訂生鮮農漁產品除外的文字,希望藉此保有與各機關直接簽約供應的方便性及利益。

上述立委提案,獲得當時農委會的支持,時任立法院長的王金平還曾親自主持農漁團體、農委會、《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的協調會。其後立法院在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三讀通過修正案,同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其修正理由如下︰

一、生鮮農漁產品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

二、《採購法》規定之招標方式,無論是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大部分均以最低價格為決標之依據。因生鮮農漁產品價格每日均有變動,且蔬菜、水果、魚貝介類等品項超過一百種以上,在招標決標時,無法以價格做基準,招標實務作業上有極大之困難。

本地農漁團體於八十九年找上立委提案修法,其目的係要銷售在地自產的生鮮農漁產品,這也是當時農委會及立委願意支持照顧的對象。由於立法院通過之修法理由未一併敘明此一背景因素,因此不知道二十二年前修法背景的人,也只能照字解讀。

考量上述修法背景,進口雞蛋實非採購法當初欲排除在地生鮮農漁產品的本意,是故依據《採購法》採購進口雞蛋反而才是正確的。

此外,進口雞蛋在長途運輸過程,採低溫冷藏之冷鏈運輸,恐已不具備修法理由所稱有生命現象及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之條件。至於其價格,外國蛋源常是契作包場固定價格供應,也不會有修法理由所稱每日均有變動之情形。即使如此,採購機關仍可規定投標廠商以我國報紙每日商品行情之蛋價為基礎,報出折扣率(不是報每公斤多少元),實際交貨價格為市場行情乘以折扣率,就可以貼近市場行情了。因此,招標實務作業也沒有修法理由所稱極大之困難。

從以上之說明,讀者可以瞭解依據《採購法》採購進口雞蛋,才是正確的。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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