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司法裁判引進AI 可不慎乎?

◎ 李儼峰

拜讀自由廣場「AI也可寫判決嗎?」筆者深感認同。而司法院宣布:發展「生成式AI」先用於撰寫「不能安全駕駛、幫助詐欺等兩類犯罪」裁判書草稿,僅供法官參考,至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量刑等核心事項,仍完全由法官決定。這個說法太過簡化,忽視了撰寫裁判書過程的情境。

司法權之核心機能,在於針對兩造紛爭訴訟案件為審理、裁判。法官於審理訊問、證據調查、按卷證推敲獲致心證的過程,實為裁判之根基。這些細節工作要能具體化成為裁判書,重點在撰寫過程 - 正如橋樑,搭起前階段之細節工作,以及後階段之裁判書完工。此橋樑並非單向道,而是雙向互通。法官撰寫判決書過程,為詳盡交代理由,必須審酌兩造論點,本諸論理及經驗法則進行推理、認定,非有高度專業及人文素養自難勝任。

舉例而言,訴訟程序有「再開辯論」規定,意指法官於訂出宣判日期後,若認尚有必要,即可再開辯論、重行調查證據。實務上多是因法官形成心證、撰寫判決書過程,發現有證據漏未調查釐清,為求再把關鍵處查個清楚;可知其反覆思辨、甚至推翻原來心證的動態思維,確實存在!若把裁判書草稿「外包」AI,如把雙向橋樑改為單向道,過度依賴AI將無形中削弱法官獨立審斷的主體性。

畢竟,事後的批閱無法取代親自撰寫的思維過程。縱如司法院稱能減輕法官工作負擔,然又有多少該從暗處挑出的魔鬼細節,就此被忽略、漠視?恐將鑄成誤判、冤獄!

司法審判本有其社會反饋機能,觀乎近年猖獗的人頭帳戶、網路詐騙,吾人乃窺知:背後犯罪結構生態,與弱勢族群貧窮問題乃息息相關;出借人頭帳戶者固然犯罪,但貪小利被判刑的背後辛酸誰知?法官應體察個案所凸顯的社會百態,始能妥適量刑。茲若運用「生成式AI」撰寫裁判書之草稿,難免降低法官對案情的關注程度,淪為冰冷數字量刑!或許結案速度變快,但司法權自廢武功,豈是國家社會之福?

當局冀望AI提升裁判效能,讓司法資源用於真正需要之處,吾人可以理解。但如何建置完善的配套,讓法官自由心證的制度功能得以兼顧,從而整建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更是無法迴避的重要課題!

(作者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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