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林超駿/創造多方贏家的量刑法制

林超駿/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

近年來一般人民對司法體系檢討重點之一,似在刑案量刑過輕或不一致。比如說,長期各方所關注之殺人案件,對於未獲死刑宣判之被告,不免有以為處刑過輕或與他案量刑不一致之看法;又比如說,近來受注目之數起共諜案,似亦被論者以為有個案刑期過輕、數案件間量刑齟齬等問題。

其實,姑不論裁判者(法官以及未來的國民法官),因成長背景、人生閱歷等不同因素影響,故對類似案件恐有不同量刑,事實上,刑案之所以出現所謂輕判或是量刑不一致等情事,尚有制度上不得不然之因。

以竊盜罪為例,同樣竊盜行為,有親屬間與非親屬間之分,亦有闖空門與非闖空門之別,更有標的屬棄若敝屣抑或價值連城之異,因案情極其多樣,立法者不得不給予裁判者一定裁量空間。是以,我國刑法遂規定,犯竊盜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在此規定下,假設兩輛同車款同年份之雙B汽車失竊,如兩被告分獲兩年及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判,就被害車主言,二判決雖皆合法,但如從五年法定刑上限看,兩案可能皆是輕判;而就兩案被告言,竊取同款同年份之汽車,居然有一年刑期之差異,如無個別加、減刑期事由,這可能就是判決不一致。

刑案此種被以為輕判或是判決不一致場景,不僅存在經年,且非我國法所獨有,部分國家早已苦思對策。舉例言,美國及英格蘭(含威爾斯)在近二、三十多年間,便發展出量刑準則(Sentencing Guidelines)體系,藉由更細緻之量刑規範,一方面限縮裁判者量刑權限,另一方面,或許更重要的是,藉此增進量刑可預測性暨一致性。此種源自美、英的量刑準則制度,若能妥適設計,將可締造以下多方贏家之場景。

首先,因量刑準則係對量刑權力做更細緻規範,故對刑案之被告與被害人等而言,將可大大提升對判決之預期,減少所謂突襲性裁判,輕判或不一致裁判之感受,自將大幅減低,從而有助司法信譽之躍升。

就刑事訴訟主要參與者檢察官與辯護人言,量刑準則將有效促進雙方攻防,特別是量刑相關因素之攻防。就事實審裁判者言,量刑準則雖看似限縮裁判者權力,但只要準則之規範具一定彈性,不僅可減少裁判者,特別是國民法官,於量刑事務之時間與勞費,且能保留裁判者適度發揮空間。就法律審裁判者言,量刑準則則是提供較為明確之依據,作為上級法院審查量刑之基礎。最後,就廣大人民言,一旦牽涉特定刑案被告、被害人等,因量刑準則制度之故,對於個案抱怨減少甚至是化於無形,不啻等同是增進大眾對刑事司法體系信心。

筆者於二○○九年在各方協助下,有幸邀請時任英格蘭上訴法院法官,之後晉升為英格蘭首席大法官之湯瑪士勛爵(Lord John Thomas)來台訪問。其中,委請湯瑪士勛爵在台北律師公會以及高雄地方法院之兩場次演講,主題便是英國量刑準則制度。渠曾提到,英國量刑準則制度當時雖僅運作數年,但在強化量刑預測性與一致性等事項上,已初見成效,並以為美、英兩國雖屬普通法系,相關經驗仍值得他國參酌等語,旨哉斯言!的確,如鄰近之韓國,自二○○七年起即出現量刑準則體系。

據報載,司法院邀請各界菁英所組成之「刑事量刑委員會研議委員會」,在歷經一年半運作後,已於本年六月完成「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個人深盼此一對人權保障有舉足輕重影響之法案,能盡速通過,進而締造多方贏家之量刑法制,並為我國司法改革進程,樹立另一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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