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外送平台「免運」促銷不「公平」?

◎ 李宗霖

餐點外送平台近來因多起外送員於送餐途中發生車禍之事件而獲得社會各界關注,除產生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屬於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而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爭議外,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黃美瑛主委於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公平會已於今年九月份立案調查外送平台先前推行「免運費」促銷方案是否涉及限制競爭。

公平會立案調查之原因,可能與國內部分本土外送平台業者因不敵其他外商外送平台業者補貼戰而退出市場有關。例如經營雙北地區,公司資本額僅新台幣三千萬元之「吃飽沒」外送平台已於今年八月份宣佈結束營運。然而,外送平台推行之「免運費」促銷方案是否因有競爭對手退出市場而就被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則需視個案情形判斷之。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事業如以低於成本或顯不相當之價格,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則為法律所禁止。公平會曾於一○六年認定,部分有線電視業者實施「第四台○元看一年」之促銷方案,構成以低價利誘方式阻礙競爭者參與或從事競爭之行為。

目前國內主要的外送平台包括foodpanda、Uber Eats、Deliveroo,根據報載及各家外送平台自身統計資料,foodpanda之市占率高達五十五%,Uber Eats則緊追在後;Deliveroo於雙北地區之市占率亦達三十%,均具有相當市場地位。各大外送平台為搶攻外送市場,紛紛推出「免運費」之優惠方案,例如今年八月份Uber Eats推出「所有用戶8/16-8/31北台灣全時段免運費」、foodpanda推出「台北市每週一到五下午一點至晚上十二點免服務費」等方案,藉以吸引及影響消費者外送平台之選擇。

倘以上開免運費優惠方案為例進行判斷,優惠期間約為二個星期至一個月,相較於前述有線電視案例之免費收看期間長達一年,上開免運費優惠方案僅屬於「短期性」優惠方案,尚屬常見之促銷模式。倘外送平台為經常性或週期性推行免運費優惠方案(例如每二個月就推行一次,優惠期間為一個月),則恐有被評價為挾其市場地位及豐沛資金排除其他競爭業者參與競爭之可能性。本案目前正由公平會調查中,公平會後續是否會認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值得密切注意。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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