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教師法怎麼修 教基法有答案

◎ 陳劍賢

教育基本法(教基法)是教育的「憲法」,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教育法規及命令,該法第十六條:「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訂)定相關教育法令。」以教師法的修正為例,行政院公布該法的修正草案後,全教總、全教產、全國校長協會等,皆站在自己的權益上思考問題,未考量學生的學習權及家長的教育選擇權,致難達成共識。殊不知應依教育基本法的理念修正之。

教師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教師評審委員會非兼任行政教師人數修正為應少於二分之一,增聘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引發教團強烈不滿,認為不適任教師送教評會並無證據顯示有「師師相護」的情形。而全國校長協會則發出聲明,支持降低教評會陽春教師的比例,才能有效解決教學不力的教師問題。但依教基法第八條之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因之屬於國民教育範疇之高中以下學校的教評會,筆者建議應提高家長代表比例,絕不是原有的一人代表,聊備一格而已,以保障家長對其子女的教育選擇權。

至於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其本職仍為教師,且兼職時有變動,不必區分兼職或未兼職,統稱為教師代表,其人數比例為扣除校長為當然委員後餘額的二分之一,其他二分之一則為家長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有關強制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及寒暑假到校日數乙節,依教基法第九條之規定,係屬地方教育業務範疇,依教基法第九條之規定,就交由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訂定,中央不必越俎代庖。

中央對地方的教育權限為適法監督,不是依法監督,如此才符合教育權之主體在人民的意旨。

教育是國家的根本,教基法公布後,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國家為教育權之客體,教育的權利已由國家手裡釋放出來,轉移到人民的手裡,二十一世紀的教育不再是傳統教育以國家民族社會需要為目標,而是協助受教者個人追求自我實現;因此,我國教育法令之修正,筆者誠摯建議應參酌教育基本法的理念。

(作者曾任台東縣政府教育局長、東海國中校長)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