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談核電「地方」公投

核電廠逃命圈居民應有意思表達與公民正當防衛權

◎ 潘翰疆

環保聯盟前會長高成炎領銜提案的廢除核四公投及黃士修提案的重啟核四公投,同時於三月19日通過中選會審議,待戶政機關核對連署人資料後即將進入第二階段連署,由數十個環團組成的全國廢核平台也於四月二日向中選會遞出反核廢公投的2800份提案書。目前共計有四個全國性公投,即擁核方的核四重啟公投與所謂以核減煤公投,反核方的反核廢公投及廢除核四公投,極可能都將在明年總統及立委的大選中「直球對決」。公民投票的直接民主行使,將不止展現在連署階段的論述、倡議與組織動員,公共政策的論辯、政治人物負責任的表態,也將在全國性公民投票結果具體呈現。為了台灣環境的永續發展與子子孫孫的未來負責,反核團體將全力以赴宣傳與動員。然而除了全國性公民投票的意思表達外,核電廠週遭逃命圈的居民,地方公投的權利也應受到關注,希望能透過修法享有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利及公民正當防衛權。

台灣是地狹人稠、地震颱風頻仍、活動斷層密佈的海島國家,缺乏發展核電的自然與社會條件,難以承受萬一發生核災的風險。根據地質學家陳文山教授於2019年二月十一日於記者會中表示,台灣於九二一大地震後進行全面的實質調查,最近於2010年公告的活動斷層共33條,調查資料顯示,山腳斷層由35公里延長到至少100公里,距離核一廠僅七公里、距核二廠僅五公里,而恒春斷層由16公里延長到55公里,通過核三廠大門,距離核島區僅一公里。核電廠過去在興建時未知緊鄰斷層為世所罕見,舊有核電廠若要延役,不能不考慮斷層對核電廠安全的重大影響。

回顧過去曾舉辦核四公投的歷史,在公投法施行前,在新北市(前台北縣)、宜蘭縣、台北市,皆曾由地方政府舉辦過核能四廠的公民投票,尤其貢寮鄉反對核四廠的民意更高達九成,但皆因公投法尚未立法而未具法律地位的依法否決效果。在公投法立法通過後,2013年依公投法所提出核四廠的地方公投案,卻遭當時的公投審議會否決,其理由認為公民投票法第二條限制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為「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而核四廠之興建屬中央重大政策、不屬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而應舉行全國性公投。此一否決十分不當。畢竟若萬一發生核子災變,核四廠週邊的北北基宜等地居民,核三廠週邊的屏東台東等地居民,其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將因核災而受嚴重之侵害,理應舉辦地方性公民投票讓地方民意表達同意與否。

日本2011年311福島核災後,核能安全問題再次引發全球重視,而在日本,不止是興建核子設施,對核電廠的「運轉再開」也賦予地方政府擁有最終之決定權,將核電廠是否運轉的權力交由地方政府決定,許多地方政府也經常以住民投票作為決定之依據,以充分尊重核電廠所在地居民之權益。日本新潟縣卷町於1996年,即是第一個經由地方公投案否決卷町核電廠的建設,日本經由地方公投否決核電設施案例已不勝枚舉。

美國在1970至1980年代,即興起以州層級舉行地方公投的行動,於1976年在加州、亞歷桑那州、科羅拉多州、蒙大那州、奧勒岡州、俄亥俄州、華盛頓州等七州,即舉辦過地方公投。歷年舉辦過的核電廠、核廢料等以州層級舉辦之地方公投超過20件以上。

相較核電廠是否能地方公投,低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即需經過地方公投才能作為候選場址,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限制。」比起低放射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風險更高的核電廠興建、續建與正式運轉、延役,應該賦予舉辦地方性公民投票之權力。

在目前立法院第九屆會期,已有一個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的修法版本,針對核子設施興建、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需經該設施場址距離五十公里內所在直轄市、縣(市)分別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經過同意,方得進行。可惜此版本僅經過一讀,尚未經排入委員會審查。

建議修法方向可以將核子反應器設施核之興建、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申請換發執照」(即延役)等三種型態納入,均應經由五十公里逃命範圍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結果均為通過後,始得進行。希望立法院能加速立法工作,以保障核電廠逃命圈人民的基本人權。

(作者為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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