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酒測值高低定刑責? 扯!

◎ 李基勝

據報載,法務部擬參考某學者之研究,以酒測值高低決定酒駕致人死傷的刑事責任,即酒測值高者擬以故意殺人治罪,酒測值低者仍維持現行規定治以公共危險罪;其理由為:酒測值越高者,肇事率愈高。

然而酒測值愈低者,精神狀態愈佳,愈有判斷能力決定自己不應開車上路,而仍決意冒著可能酒駕致人死傷的風險而開車,不是一樣應負起殺人或傷害罪責嗎?因此,以酒測值高低決定刑責輕重,顯然違背刑法上的究責理論,而不可採。

筆者無意為爛醉者卸責,主張重罰微醺者;而是反對同樣肇因於酒駕,卻以酒測值決定其刑責。同樣的危害結果(致人死傷),同樣的肇事原因(酒駕),即不應有不同的刑罰規定,才是合理的立法原則。

否則,豈不是酒駕肇事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依照酒測值決定其賠償額度,重者從重,輕者從輕,而不問其損害結果如何囉?

(作者為公務員,新北市民)

查扣沒收酒駕車輛最有效

◎ 王翔正

酒後駕車目前可說名列「全民公敵」,建議防制酒駕行為可朝以下兩個方向研議:

一、短期政策來說,實務上訂定「酒精零檢出」之取締標準,輔以「一旦酒駕直接查扣沒收車輛」或「累犯者加裝行車酒精鎖」等具體行政措施,阻絕行為人持續使用犯罪工具之可能,嚇阻效力必定遠遠超越民粹取寵而制定死刑之政策。

二、長期政策來說,緣頻繁酒駕者多數染上酒精成癮症,且現下酒駕累犯遭判短刑期者日漸佔領我國監獄,導致收容空間不敷使用,監禁非但矯治教化不彰,還可能產生不良之接觸學習,建議應將酒駕肇事者視為「病人」而非「犯人」,以醫療性處遇取代機構性處遇,輔以戒癮治療與宗教教化,定期追蹤與個案輔導,多管齊下才能藥到病除。

(作者為公務員,屏東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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