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中油的貴族董事

◎ 程仁宏

日昨台灣中油公司戴謙董事長被爆料「董事長權力被架空,董事會失能」,這到底怎麼了?

關鍵在於中油有一個「太上董事會——高階人員提名人選審議小組會議」且由勞工董事操控,戴謙提名改革弊案成員,除被打回票外,更釀成「不信任董事長公投」。戴董事長曾表示「我很努力,但我做的每件事,他們都對我針鋒相對」。制度面不檢討,中油公司的前景不樂觀,董事長也將「無為無治」。

勞工董事制度源於立法院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認為一定比例董事、監察人由工會推派員工代表擔任,使員工可參與公司的組織經營與決策,除能減少勞資爭議外,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故增訂第2項及第3項設置勞工董事之規定。筆者在監察院即曾接獲陳情指出,勞工董事自視身分特殊,平常遲到早退又不必刷卡,隨意支用公共關係費,更參與主管人選之決定,處處享有特權成為貴族勞工,而管理階層敢怒不敢言,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監委馬秀如、劉興善、陳永祥、余騰芳等亦曾調查發現:有勞工董事之出勤紀錄,簽到共135日,出差及公假則有195日,勞工董事一年中竟有近六成時間,不是出差就是公假,合理嗎?又發現勞工董事以電子郵件、撥打電話等方式恫嚇該公司檢核之事件,雖經台北地院判決犯恐嚇危害安全等三罪確定,卻仍大剌剌地繼續擔任勞工董事的離譜現象。亦發現有將工會會員之考績、調動等事項於董事會議中提出討論,甚至為特定議題杯葛董事會議的進行。

勞工董事為中油高階人員提名審議小組會議固定成員,該小組就公司副總經理、一級正副主管、十四等二級主管及派赴轉投資公司副總經理以上人員之任免案與晉升十四等以上非主管職位,均需經審議小組審議。然勞工董事之另一身分即為勞工,勞工是否宜對其直屬主管之任免,具有決定性之影響力,顯有斟酌之處。

勞工董事實施至今,未見積極彰顯其治理公司成效之利,卻屢生弊端或爭議,行政院蘇院長衝衝衝之餘,應要求經濟部檢討如何不讓勞工董事暴衝?如何檢視勞工董事未善盡職責之退場機制?勞工董事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規範?均是改革國營事業當務之急。

(作者為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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