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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林孟皇/三位卸任總統的法定法官

北院法官林幸怡中籤擔任三中案受命法官。(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北院法官林幸怡中籤擔任三中案受命法官。(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林孟皇/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台灣民主轉型以來,迄今已有三次政黨輪替,產生了三位卸任總統: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三位總統雖然各自有著不同的領導風格與支持群眾,卸任後卻都面臨共同的難題:遭到檢調機關追訴,而且在法院受理訴訟並抽出承審法官後,都發生更換法官,形成媒體所說「總統級官司的巧合,還沒開打就換法官」的情況。

其中,陳水扁前總統甚至在併案換法官後,由原先的交保決定改為羈押,引發違反法定法官的疑慮,嚴重戕害台灣司法的公信。即便是在時隔十年後的今日,監察委員陳師孟仍在約詢相關人等,以調查、釐清當年併案換法官的決定,究竟有沒有政治力介入、相關司法人員有無濫用權限?因此,為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的爭議,我們有必要爬梳整理三位卸任總統的法定法官之事。

所謂的法定法官原則,是指個別訴訟案件交由哪個法官承審,必須依據事先已經建立之一般、抽象性的規定進行分配,以避免司法行政在個案中「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這項原則的目的在於維護法官的獨立性與確保裁判的公正性,因為在複雜多元的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法官並非「同值等價」。

在過去的威權統治時期,政治部門常以設立專庭指定專人承審特定案件的方式,操控特定案件的結果。而扁案換法官爭議的發生,雖然與台北地院於九十七年八月成立金融專庭有關,但金融專庭的成立,乃是賴英照院長於九十六年十月上任後,有感於司法在處理金融犯罪的審判效率與結果,往往不如人意,才倡議設立的。不過,當時司法行政當局並未處理好專庭法官如何選任、辦案明確化、各庭管轄權競合時如何處理等事宜,才引發換法官的爭議。

當時扁案先被分至金融專庭第三庭,與第十六庭正在審理的國務機要費案具有相牽連關係,形成普通庭與金融專庭管轄權競合的問題。台北地院召開刑事庭庭長會議,希望二位審判長自行協調案件合併審理的事宜,如協調不成,將由庭長會議決定。筆者在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看到「扁案法官可能換人」的新聞報導後,心中著實驚訝與忐忑不安。擔心這件事如果成真,經過多少司法前輩努力而建立起來些微的審判獨立公信力,勢必遭受空前的質疑聲浪。

在事情發展前景、決策過程不明的情況下,筆者考慮再三後,還是寫了〈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一文投稿報紙,希望提醒各界重視這問題的嚴重性。可惜該文刊出之時,報紙頭版已標明著「扁家弊案全改由蔡守訓審理」。這一欠缺智慧的決定,當然引起世人對於我國審判獨立的疑慮。

按照筆者的瞭解,台北地院有關扁案分案爭議,其實肇因於金融專庭設置不當所造成,本非政治力介入所致;至於其他審級法院,尤其是當年仍採行保密分案的最高法院如何分案,筆者並不瞭解,自然無從擔保。而陳水扁聲請釋憲後,雖然大法官認定台北地院分案規定並沒有違憲,但為杜絕日後可能的爭議,仍有必要改革我國的專業法庭設置,並將各級法院的分案要點予以公開透明。

有鑑於此,台北地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只要涉及金融十法案件,一律劃歸金融專庭審理,而且「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另外,關於專庭法官的選任,則採取意願加全體法官推薦的方式,再由院長從最高票者中遴選產生,希望透過這種法官自治的方式,避免發生院長有指定特定法官、意圖影響特定案件審判結果的問題。筆者就是依此新制,於九十九年九月被遴選為金融專庭法官。

其後,台北地檢署偵辦國安密帳案,於一百年七月間起訴李登輝涉犯貪污、洗錢罪嫌,台北地院公開抽籤結果,分由林柏泓法官承審。而為配合司法官學院受訓法官、檢察官學員的分發,每年八月底、九月初為年度司法大調動期間,林法官早已奉調司法官學院辦事,陪席法官何俏美也因任期屆滿而將同時調職。於是,台北地院在抽出承審法官的同時,即公告周知將有更換法官的情事;另外,為避免外界疑慮,隨即於翌日公告全體法官推薦的人選為胡宗淦、葉力旗,並再度公開抽籤該案由胡宗淦法官承審。

今年七月,台北地檢署偵辦三中案,起訴馬英九涉犯特別背信等罪嫌,台北地院公開抽籤結果,分由鄭昱仁法官承審。說來真是湊巧,鄭法官早已於六月間經司法院人審會同意將於八月底調派司法院辦事。台北地院同時公告此一法官異動事宜,並依照慣例由全體法官以意願及推薦的方式,選出了林呈樵、林幸怡為金融專庭法官;抽籤結果,則由林幸怡法官擔任三中案的承審法官。

由以上的說明可知,三位卸任總統在面對司法時,都發生過換法官的情事,而且其中二位是因為法官異動而換人。這雖然凸顯我國法官調動頻繁的問題,但台北地院確實已記取扁案換法官的教訓,建立了一套相對客觀、透明的制度。無論該案最後的審理結果為何,還望社會各界瞭解,勿就換法官一事作不必要的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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