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私校治理問題多

◎ 唐國銘

私校經營舞弊事件層出不窮,見諸報端,時有所聞,且愈演愈烈。檢視諸多不法情事,多涉及違反法規、財務會計、總務採購、稽核督導等,然而現行法規與行政作為實已不足預防與遏止私校面對高教緊縮的歪風。於此,個人建議如后:

(一)董事會結構改造。教育部除應派駐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之外,應再透過全校選舉,選派二名教師董事與一名教師監察人,稀釋家族董事比例,從目前三分之一降至五分之一。為了避免董事會家族世襲化,除了董事四年一任,連選得連任,應限制董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

(二)私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限制了教育部的行政權,建議應修法恢復教育部解除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的權力,以落實對私校直接監督管理。

(三)依據「私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年度財務報表作業。教育部應與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合作,主動派遣外部會計師按季查核學校財務報表,行政稽核採購作法是否合法、正確、屬實。

(四)落實學校內部控制與稽核之能,透過經常性校務視察與校務評鑑,檢核其功能是否落實,並建立保護吹哨人制度,以達監督制衡之成效。此次輔大事件可見稽核制度正常運作之功能。

(五)透過立法,由政府派遣具公務員資格之會計採購專業人員各一名進駐各級私校,有效即時管控學校各項涉及採購、工程招標、會計作業之流程,預防不法情事之發生。

(六)校務會議是校內最高權力機關,賦予權力並透過民主化制衡督導機制,鼓勵老師充分參與並關心校務,是學校發展之關鍵。教育部應透過校務評鑑,讓校方了解權責分際。校長應依校務會議推動行政事務,主管機關在校務評鑑時,應透過查核,了解是否落實校務會議運作與發展情形,清楚明示校長依法行使之權力。

修改「私立學校法」條文,並立法由政府增派會計總務人員進駐私校,健全私校治理,防止弊案滋生是當務之急。期待政府正視問題,立即重審私校法,唯有從私校法著手切中時弊,讓私校能永續健全發展,才是台灣教育之福!(作者為樹德科技大學資管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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