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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開講》柯文哲應繼受前地主「恢復農地原狀」之義務

袁冰凝

民眾黨總統候選人柯文哲名下農地違規闢建停車場使用,刨除瀝青時,挖出水管、鋼筋、裸露電線、等營建廢棄物及混凝土塊、紅磚等營建剩餘土石方,引發輿論爭議,但柯文哲認為2008年買來農地時已經鋪了混凝土,裡面就算埋有什麼東西,也是之前的人做的。問題是,柯文哲真的不須負任何責任嗎?

按法務部對於《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恢復原狀」之函釋,認為農地購買人取得購買前已違反區域計畫法之土地後,其使用行為仍應符合區域計畫法規定,換言之,柯文哲應繼受前地主「恢復土地原狀」之義務,負責恢復農地原狀,怎能說不干他的事呢?

柯文哲名下農地違規闢建停車場使用,刨除瀝青時,挖出水管、鋼筋、裸露電線、等營建廢棄物及混凝土塊、紅磚等營建剩餘土石方,引發輿論爭議。(本報資料照)

至於從空照圖發現2020年該筆農地疑似有整地情形,是否涉及回填營建廢棄物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涉違反區域計畫法)?或將原有土方外移或出售(涉違反土石採取法)?柯文哲有必要對外界說清楚,講明白,以釋外界疑慮。

再者,《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特定農業區係指優良農地,且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試問優良農地鋪設混凝土、瀝青等硬鋪面後,豈非破壞土壤地力?即便是移除營建廢棄物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農地還能作農業使用嗎?

此外,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五條規定,農地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柯文哲的農地未作農業使用,已違反《區域計畫法》規定,新竹市政府限期三十日內改善,如未在期限內改善,再行裁罰,但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即應裁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換言之,即『先裁罰,並限期改善』,而非『先限期改善,未在期限內改善,再裁罰』。因此,新竹市政府未依法裁罰,不僅涉及未依法行政,亦會讓外界質疑其執法是否遇到「白色」即轉彎?

(作者為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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