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受刑人作業及勞動:鐵窗後五萬雙勤勞之手或懶惰之手?

◎周愫嫻

大法官釋字755號協同書之一,曾稱受刑人為「身著囚服的國民」,意指縱然是受到國家權力拘束喪失自由的受刑人,除自由以外的其餘人權與生活水準仍應受到保障。受刑人人權中,近時備受矚目的是食衣住行、娛樂(如要求設置OO電影台、HBO)、醫療(如提供受刑人鈣、鎂、B群等營養素)、司法救濟、行使投票等權利,至於更具討論空間的還有「受教化」、「隱私」、「作業勞動」、「社會復歸」等議題。

有關受刑人在監作業及領取合理的勞作金是權利抑或義務,至今為各自擁護者爭論不休。國家應該使受刑人能獲得與一般國民基本權利一樣的保障範圍,包括作業與勞作金在內,理論上均不得剝削、苛扣或歧視,法學上稱此為「特別權力關係的破除」。然,單方面論受刑人「特別權力關係的破除」,享有國民權利時,卻刻意忽略其「國民義務關係的免除」,也是法學界令人難以理解的選擇性失憶。

美麗的口號,總是讓人心醉神迷,受刑人作業之人權保障亦然。細細探究受刑人作業人權保障遭遇之各種障礙,恐非法務部或所屬矯正機關單一問題所致,咎責之餘,也有社會、民意代表以及政府人事經費等機關需要共同承擔的責任。

有關受刑人在監作業及領取合理的勞作金是權利抑或義務,至今為各自擁護者爭論不休。(https://www.freepik.com/)

矯正機關人權保障的第一個障礙是社會觀感,監獄學稱為「劣等原則」,此一原則起於十九世紀時英國法社會學家邊沁(J. Bentham, 1748-1832)的主張。當年邊沁與霍德(J. Howard, 1726-1790)聯手改革英國的矯正機關境況,但發覺一般社會民眾均反對監獄改革,理由在於矯正機關是執行犯罪代價與執行刑罰之處所,不應花費公帑讓受刑人於監獄中「享樂」,尤其當時英國的監獄甚至允許受刑人攜帶著佣人一起服刑,且有監獄酒吧,受刑人可自費購買啤酒烈酒在監飲用之現象,民眾深深不以為然。基於這些理由,社會大眾認為受刑人是「劣等人」,入獄後即應受到劣等對待,否則貪污者、騙錢者、偷盜者、殺人者、性侵者等悉數湧進矯正機關不必工作,甚至可依靠自己原來財富在獄中享樂,實難以認定其入監為「受刑」。觀察到現象後,邊沁就提出了「劣等原則」,這個概念認為受刑人在矯正機關所受生活水準不應高於社會上最低層人士的生活水準,這樣才能減緩反對改革監獄的社會聲浪。簡單的說,政府應給予受刑人應有的基本生活待遇,但不能超過社會裡沒有犯罪的低層階級或低收入戶的生活水準。不過,有趣的是,英國因矯正機關改革,後來受刑人所受到的待遇卻是超過了社會最低階層人士的生活水準。惟台灣民眾與民意代表準備好了倡導受刑人人權最低標準的比較對象了嗎?

十九世紀時英國所發生的事情,是一個歷史的偶然。兩百多年過去了,英國矯正機關制度也沒有完全去除劣等原則,事實上,很多國家至今,仍然是「劣等原則」為主流聲浪。

於是,矯正機關改革有了第二種主張,監獄學稱此為「自給自足原則」。這樣的想法認為受刑人生活水準的改善,但要靠受刑人自己的力量來改變。受刑人自己的生活物質或所需享樂供給,也可由受刑人自己工作或勞動獲取勞作金而取得並改善。自給自足原則,提供願意且有能力工作的受刑人在社會裡正常工作,並使其獲得正常的薪資(或勞作金)。把鐵窗後五萬雙「懶惰之手」,認定為「勤奮之手」,聽起來既美好又可行,但是又面臨到難題。

即便我們鐵窗後面有五萬雙急需勞動之勤奮之手,自給自足固然是個好主意,惟隨之而起的「與民爭利」論,卻造成政府極大民意壓力。民間相關產業,因為矯正機關勞動力的加入,產生的競爭壓力,認為矯正機關作業產能增加了,民間產業還混什麼?政府怎可利用公家機關的設施,使用受刑人大量且便宜勞動力,與民爭利?且若矯正機關作業發達了,可能增加加班時數、用水用電,又可能遭致剝削受刑人勞動,減少其教化時間之批評。政府受到這些譴責,自給自足制正如十八世紀歐洲各國矯正機關勞動改革一樣,黃花自落,很難繼續執行。特別是近代,社會勞工權益愈來越受到保障,實施最低薪資與最高工時的各種立法後,矯正機關產業或作業就只能屈就於社會邊緣產業,只能找夕陽產業、食物加工、純手工產業合作,沒有生產力,也無法提高收入,自然也無法提供足夠養活自己的收入。

當社會或民意代表批評矯正機關作業加工作業,如組裝原子筆、電子零件、折紙袋、折紙蓮花、做花燈等代工業務,一無是處,只能消磨時間,無法社會復歸,批評甚為有理。若允許受刑人在監擔任CEO批示公文、擔任線上教學工作、直播主、買賣股票期貨、工程師、電競遊戲選手,豈非更能適才適所,增加尊嚴與薪資,同時協助其社會復歸,又可創在鐵窗經濟奇蹟?但前述劣等原則聲浪,可能又會悄悄出現,成為矯正機關作業改革之障礙。

欲實踐矯正機關作業人權保障,絕非不斷呼喊兩公約或曼德拉規則中受刑人勞動權保障的名字即能達成,而必須同時考量劣等原則、與民爭利、自給自足、國家經費分配等諸多障礙。政策可至少有以下幾個選項:

選項一:若要禁止受刑人被強制作業,又要保障受刑人所有權利,就要編足人事及經費,讓受刑人免費、舒適且有尊嚴的在監享用其國民權利。目前政府編列了每名受刑人每月給養費用大約在2200元(本島)至4200元(少年)之間,這樣經費編列與選項一的距離,是發噱等級。

選項二:若國家經濟無法承擔或礙於社會觀感,僅給予受刑人基本生活水準,甚至更低,那就僅能維持我國監獄現有作業與勞作金狀態,適度給予歲修季補破漏的房舍屋瓦,已是民意機關最大的恩賜,主計機關最大的誠意了。至於釋字755號意見書中畫出的人權天際線或民意機關要求的鐵窗經濟奇蹟,缺了一點,讓矯正機關僅能以75.5度的視角,持續的仰望。

選項三:若想要賦予有意願且有能力勞動的受刑人得以在監自給自足,政府則不能禁止矯正機關與效益大、規模大之產業合作。當精密儀器或器材需要運入矯正機關,或受刑人需要外出工作時,也不能期待零安全風險。政府也需允許受刑人使用公務機關水電等設施進行勞動,在自願且合乎勞基法的條件下努力加班(目前可作業受刑人每日平均工作六小時),提高薪資。同時,更無法非難受刑人完成的產品為受到剝削之作,禁止市場購買。此外,持續強制將每月收入百分之十補償被害人,繳納所得稅的國民義務也待一併考量。一個有能力且願意善盡國民納稅或心甘情願補償被害人損害的受刑人,非常值得全民尊敬。

想要全面照顧囚服下的國民權利,又要創造鐵窗經濟奇蹟,但世間哪裡找不吃草,又能活蹦亂跳的馬兒?又是誰,硬是幫能健康蹦跳的馬兒裝上肢架阻礙其行走?政府、社會、民意代表想同時擁有相互矛盾的選項,而大法官未能循證先知鐵窗後面五萬雙手是勤勞之手,還是懶惰之手,直接採用絕對價值與道德取向之解釋文體,使得受刑人作業與勞作金本原本是簡式問題,但出現各種花式虛無的爭辯,委實讓觀者不得不被其滑稽逗笑了。

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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