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不教而殺謂之虐? 贈與「徵收前農地」會被罰?

◎王春木

近年政府開發不斷,許多農地的徵收案,地主將其農地不計入贈與總額,在徵收前先贈與給下一代,在土地開完成後,由下一代領取抵價地或補償金,以達到免贈與稅,財富又移轉給下一代的目的,國稅局對此一行為多以「實質課稅」名義,以徵收後的價值,補課地主贈與稅,造成行政救濟官司不斷。

國稅局示意圖。(資料照/翻攝臉書)

我國免除農地的移轉稅賦,其中條件是仍做「農業使用」的農地,如果是沒有農業使用,例如:搭鐵皮工廠、閒置荒廢,就不符合免稅的要件,但若今天是農用,而明天被徵收為建地呢?似乎要怪罪地主是有疑義的,因法律規定受贈人應在受贈之日起五年內保持農業使用,否則應該追繳應納稅賦,但如果並不是受贈人自己能控制的問題,例如:受贈人死亡了、土地被徵收了,這非受贈人所能掌控,在此時就應該網開一面。

另一個問題,是土地徵收已召開公聽會、說明會之後,一定會辦理徵收嗎?筆者是覺得是不一定,若居民抗爭嚴重,或是情事變更了,有其他更佳的方案,這也可能會造成徵收不成,所以若一昧地怪罪地主是投機避稅,這樣的看法是有點問題的,但徵收程序中如果有警告過地主呢?例如:在公聽會、說明會中有請國稅局列席說明,據了解桃園市政府辦理航空城徵收案時,曾邀請過國稅局人員列席宣導。而在某些縣市則是乾脆停發農用證明,但筆者覺得目前的法律規定並沒有拒絕民眾申請的依據,但在其用意上,筆者是表示贊同的。

行政單位有必要檢討現行的措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不外乎事前審查制(prior restraint)與事後追懲制(subsequent punishment)二種,若政府疏於事前的審查、警告,而在事後提出追稅舉措,導致增加社會成本,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行政單位施政應以宣導、協助為優先,處罰僅是手段,而非目的,目的在於促使民眾自律及守法,所以筆者呼籲政府,應加強土地徵收前公聽會、說明會對於稅捐的宣導,提供民眾有關稅捐規劃的正確資訊,之後,若地主仍堅持要贈與給下一代,將來若被追稅,那就怪不得人了。

桃園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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