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開講》我不是你的,談配偶權的否定

陳奕澄

最近台北地方法院駁回了對於通姦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引起法界的關注。我國司法實務向來認為對於通姦行為是侵害配偶權,可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然而吳佳樺法官在判決內引用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通姦罪已經除罪化,民事部分就無庸承認配偶權的存在。這則判決無疑是投下一個震撼彈,如果被上級法院維持,靠通姦這行業維生的徵信社、離婚律師可能會減少業績,反對者眾可想而知。儘管如此,這則判決確實是符合個人主義的思想及國際趨勢。

最近台北地方法院駁回了對於通姦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引起法界的關注。(https://www.freepik.com/)

古今中外社會思想多由家族主義轉成個人主義,家族主義之下,女人是家庭的財產,由男人掌控,女子如果不貞,不但違背婚姻的忠實義務,也是侵害家庭財產,因此,歐美早期承認通姦罪及損害賠償。但在個人主義下,男女平權思想普遍落實,歐美紛紛將通姦罪除罪化,甚至否定損害賠償的請求,因為個人主義下,女子不再是財產,相同道理也可以套用在男人身上。

舉英國為例,早期判例還承認對於通姦者的損害賠償,到了1857婚姻訴訟法(The Matrimonial Causes Act 1857)雖然規定配偶有權對通姦者提起賠償之訴,但賠償對象不是原告配偶,而是國家;儘管如此,當時法制仍然有配偶是財產的暗示意味。後來英國1970 年法律改革(雜項規定)法案(Law Reform(Miscellaneous Provision) act 1970)徹底廢止通姦損害賠償制度,完全落實個人主義、平權思想。另外,在美國,除了北卡萊納等少數幾個州可以對通姦行為求償之外,多數州都不承認民事求償權。我國民法繼受德國舊民法,德國法院認為通姦導致原告「健康權」受損害時,才可以求償;如果只有通姦行為,不得求償(Tiedemann, NJW 1988, 729)。

由此可見,對於通姦行為損害賠償的否定或嚴格限制,已然是個人主義下的時代走向。吳佳樺法官在這個判決所說的:「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符合個人主義下的時代潮流,勇氣可嘉,乃為文附和。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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