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段正明/這是對兒童的暴力犯罪

段正明/民間司改會歐洲特派員

近年我國出現的隨機殺人,在媒體推波助瀾報導後反而製造了社會恐慌,事實上近年發生的台南湯姆熊殺童案、北市國小殺童案和內湖殺童案,嚴格說來與鄭捷的捷運隨機殺人案有所不同,因為行為人是有特定目標的選擇兒童謀殺。可惜在媒體胡亂評論下,我們忽視了這類犯罪本質上是對兒童暴力犯罪的問題。媒體不但誤導了未來預防同類型犯罪的方向,更造成有心人士藉由犯罪而「牟利」,這實在讓人痛心,政府和司法單位應注意下列情形:

第一、約束媒體的濫情報導、限制受害者照片瘋傳,以及防止政客、名嘴消費被害者:言論自由本來就不是無限上綱的權利,記者將被害人或其家屬的受害情景大幅放在媒體上面報導,並要求身心受創的家屬評論相關案件的「採訪」行為,以及網民傳閱相關照片,恐怕有違反我國犯罪被害者保護法第卅條之一與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二相關規定之嫌。在重大犯罪發生時,政客、名嘴在媒體上的「激動」、「煽情」評論乃是對被害者的「消費」,這類的消費使得播出評論的媒體獲得收視率的「收益」,而增加廣告收入或是增加不受歡迎政客之「人氣」、透過傳播被害者影像獲得網路「利益」,這都是消費犯罪被害者而產生不法利得的情形,恐應約束。

第二、兒童謀殺不應單線思考因果關係:對兒童謀殺的行為人其實大多數不特別突出且有自我孤立傾向,當其欲望不獲得現實肯定或自我想像受到外力破壞時,就會發生現實離脫而有藉由暴力宣洩情緒的傾向,而現實上因為對成人宣洩情緒有所阻礙,所以轉向對弱勢且無防備能力的兒童下手,而行為人大多以住家鄰近的孩童作為下手對象。解決這類犯罪的途徑主要並不在於「謀殺兒童」之後的「刑罰」問題,而應在解決醫療、社福、教育系統資源分配及現代社會的人際疏離問題。若民眾只把單線因果連結到死刑立法、非難加害者家人、找出特定群體污名化,那恐怕於事無補,實證經驗告訴我們重刑不會降低這類宣洩情緒的暴力犯罪。

第三、胡亂定義容易污名化特定群體且無助犯罪預防:德國基森大學的巴涅貝格教授就認為隨機殺人是犯罪學難以有統一定義的社會現象,然而過份偏重行為人特徵描述的情況,會造成污名化特定群體與誤導檢警偵查方向,是以類型區分應該要審慎為之。近年來的殺童案,都被「誤導」成隨機殺人來處理,反而忽略了行為人在社會上受到孤立或是被敵視的情況,這類殺童案行為人的謀殺計畫都十分粗糙,且大部分行為人的精神心理狀態都已累積嚴重問題而未被察覺,其選擇熟悉的環境犯案正是潛意識想要藉由社會輿論對於成長環境與其中人際關係進行報復,造成不安。此時更應透過制約媒體和政客濫情來防止犯罪的順風車效應(例如在網路散播慌亂情緒、藉不幸事件詐欺等)以及模仿行為(媒體報導誘發潛在殺童行為人的動機)的擴散。

處理這類殺害兒童的暴力犯罪案件,根本上是要約束媒體報導評論、強化社工的早期預警功能、健全醫療輔導與通報系統的機制,以及改善警察與教育機構的安全聯防系統。這些其實都是政府資源分配和公務員心態的問題,根本的問題沒有解決,只強調亂世用重典,那恐怕對於預防此類犯罪只有隔靴搔癢之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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