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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觀念漸起 歡唱觸法恐得不償失

2014/07/06 06:00

〔記者吳柏軒、謝文華、黃佩君、廖千瑩/綜合報導〕遊覽車上伴唱帶版權有爭議,凸顯國內音樂版權的代理及管制混亂,餐飲、運輸等業者或一般民眾享受或提供歌唱娛樂時,不小心就會觸犯著作權法;消基會認為,運輸中提供娛樂並非必要,是否一定要邊搭車邊歡唱需取捨;但有人痛罵,版權管理制度雜亂,會傷害台灣人愛唱歌的文化。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在運輸業者跟乘客的契約中,通常只要求把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車上的娛樂休閒(如歡唱、影片播放等),基本上不在一般規範之列。

但張智剛認為,在伴唱帶爭議之中,遊覽車業者與MV代理商應可針對價格好好溝通,若租金太高或要求太嚴,也可集體抵制。但因MV或伴唱帶的版權,不是糖、油等民生必需品,例如有些乘客喜歡高歌,有些乘客可能就想要搭車時安靜一下。

智財局著作權組組長張玉英表示,伴唱帶的重製與公開演出權利皆由著作權法規範,但兩者是不同的權利,由不同權利人管理,想要解套的唯一方式就是伴唱機的使用者「不要亂灌歌」。

張玉英解釋,伴唱機的權利利用型態很複雜,付給三仲團的公播金只針對歌曲的公開演出部分,但在伴唱帶的重製方面,唱片公司又授權給伴唱機製造商;因此,在伴唱機中私自灌歌,有可能在重製權上產生爭議。

公平會發言人吳成物昨表示,初步了解,弘音與瑞影是同一老闆,瑞影買音樂錄影帶版權,交由弘音做電腦伴唱機。弘音、瑞影要求民眾、業者租用機台搭上歌曲,是否構成搭售,必須要有具體事實來加以判定,需經委員會議決定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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