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獨占 近岸海域禁私人設施
2014/06/20 06:00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海岸法草案」,近岸海域為防止獨占性利用,將禁止設置人為設施;在1級海岸保護區內,造成稀有動、植物損害或釀災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海岸法草案規定,為防止人為開發破壞海岸,海岸特定區位內的重大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特殊使用,應擬具海岸管理措施說明書,並徵得主管機關許可。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使用,近岸海域原則上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計畫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或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拆遷土地改良物,或協議變更、廢止、停止漁業權或礦業權,或禁止建築,並對因而發生損失,於必要時給予適當補償。(記者鍾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