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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家有未滿12歲童 可裝防墜設施

為預防小孩發生墜樓意外,陳先生在住家裝設隱形鐵窗,管委會認定他違反規定,要求拆除,於是向立委陳情。(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為預防小孩發生墜樓意外,陳先生在住家裝設隱形鐵窗,管委會認定他違反規定,要求拆除,於是向立委陳情。(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2013/04/17 06:00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增訂兒童防墜條款,明訂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兒童的住戶,外牆開口或陽台可以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的防墜設施,讓這些住戶可以不必再受制於管委會限制。

不過,修正案也規定,當「防墜設施」設置理由消失(小孩長大,家中已無12歲以下兒童)且不符合設置規定時,區分所有權人就應改善或回復原狀。立法院還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在一個月內公告「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的防墜設施」的認定標準,並廣為宣導。

管委會不得限制裝設

民眾為了保護孩童,常會在自家窗戶或陽台裝置「隱形鐵窗」等防墜設施,卻往往遭到公寓大廈管委會決議要求拆除,或被地方政府開罰,形成兒童安全疑慮。推動這項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如今立法院通過「兒童防墜條款」,是伸張育兒家庭的居住正義,有助於預防兒童墜樓意外,讓兒童居家安全更有保障。

小孩逾12歲須回復原狀

此外,鑑於部分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出現委託特殊份子代理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擾亂會議進行,威脅住戶安全,或有心人透過蒐集委託書,掌控大量選票,控制管理委員會選舉結果,立法院昨還通過將現行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會議的規定,限縮為只能委託配偶、直系血親或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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