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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鑑賞期有例外? 消基會批開倒車!

2013/03/05 06:00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網購、郵購、訪問買賣商品或服務,若無提供試用、試看、試聽、試玩,消費者可享七天內無條件退貨退費權利,但消保處在召開公聽會後,認定七天鑑賞期對部分特殊商品業者確有不公,研擬將修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出排除七天鑑賞期適用的商品。消基會痛批此舉「開倒車」,剝奪消費者權益!

消保處簡任秘書吳星宏舉例,歐盟及日本法規,針對即時性消費(如即時電子新聞及資訊)、易腐敗食品、個人客製化商品(如依特定尺寸訂製的內衣褲)、易複製商品(如影音光碟)等,並未提供消費者享有鑑賞期的權利。

他並指,今年一、二月接獲二三○件相關消費申訴,有消費者郵購年菜,快吃完了才退,或內衣褲試穿後要退,也有人買了影音光碟拷貝後退貨。他說,歷經三場公聽會、六次修法座談會後,訂出修法草案,下週將送行政院審查,再送立法院修法。

草案擬將「七天內無條件退貨」改為授權主管機關認定七天鑑賞期若造成網路交易、郵購業者「顯失公平」情況,可召開公聽會,邀消保團體、業者及專家訂出排除適用的商品或服務。吳星宏說,訂出後還須經行政院核備,過程嚴謹。

絕不能以顯失公平 就排除適用品

但消費者雜誌社發行人陳智義直指,消保處不該以「顯失公平」四字箴言,推給主管機關去認定,主管機關可能受業者施壓而浮濫認定、放寬。

他並痛批,網購業者不能仗著又要節省店面開銷的低成本經營,又要可免給予消費者七天檢視及終止買賣契約的權限。若真要訂定排除適用條款,也應比照國外,明列商品項目,絕不能只以「顯失公平」的條文模糊了事。吳星宏則指,授權主管機關是因目前相關消費保護即採此做法,且主管機關最了解商品屬性。

但「拆封就不能退」已明顯違法

陳智義另指,有些網購業者在網路打著「拆封就不能退」,已明顯違法。吳星宏說,這確實違反現行消保法規定,呼籲消費者若欲購買大型、高價位商品,最好還是去實體店面挑選,網購低價商品易潛藏陷阱,訂購前宜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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