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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收費契約 消基會批不合理

2006/04/02 06:00

〔記者田瑞華、曾鴻儒/台北報導〕申裝國道電子收費(ETC)服務,都要填寫一份「電子收費服務申請書」,但申請書背面的「電子收費服務契約」有五大不公平條款。高公局長陳建宇表示,將找律師徹底檢討該份定型化契約,消基會所指出的不合理處,高公局會特別注意。

消基會拿到ETC合約,經律師團研讀主契約和附件後發現,主契約僅兩個章節關係到消費者權益,且用路人申辦車上機(OBU)時,申請書背面有份定型化契約,裡面隱藏五大不公平條款。消基會質疑,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消基會指出,定型化契約中訂定,未來契約如果變更或修正,應經由高公局核准後公告實施,但使用者卻無法置喙!如果使用者不接受契約的變更或修正,只能解約,等於要消費者「不接受?那就不要使用電子收費!」

此外,例如契約的第二十條影響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第二十六條訂定當消費者和業者發生訴訟時,標的金額若超過十萬元以上,第一審必須到台北地方法院打官司等,都明顯不合理。

高公局:若有不合理將要求改善

高公局長陳建宇昨日表示,將檢討遠通電收與消費者間的ETC定型化契約,真有不合理,會立即要求遠通改善。

至於消基會建議政府重新訂約,交通部次長蔡堆則表示,遠通與政府原有合約架構已經存在,應該在此基礎上修約,第一階段的修約工作,基本上就是以消費者權益為考量,後續修約工作,也會持續聽取消費者保護團體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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