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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三讀 地質敏感區須公布

2010/11/17 06:00

〔記者陳慧萍、林毅璋、徐義平/台北報導〕你住的地方安全嗎?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立法延宕多年的地質法,經濟部將依法進行全國地質調查,並公布地質敏感區。地質資訊透明化之後,民眾購屋便得以趨吉避害。

斷層、土石流等易災變區須曝光

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進行國內的地質調查已久,但過去以密件方式,將調查出地質有潛在危險的區域告知各公共設施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民眾僅能拿相關地圖去套用、比對。

地質法三讀後,經過「地質敏感區審議會」認定為地質敏感區(即地質不安定,如斷層、土石流等易發生災害區)便會公告,並在地圖上標示範圍。若是學校、醫院,須有因應的疏散計畫,油庫、彈藥庫等有立即危險者,則須搬遷。地調所所長林朝宗說,劃定地質敏感區時,將一併可能受地質災害的範圍納入,未劃定範圍內的地區代表是安全區域,準確度八十%以上。

首波針對重大建設及公共設施

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地調所應於三個月內,針對全國現有政府重大建設及公共設施,公告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林朝宗表示,公告將先以現有地質資料為基礎。另依法調查內容每五年檢討一次,林朝宗說,實務上會時時做動態修正。

林朝宗強調,地質敏感區公告並不是禁止開發,而是限制大規模的開發,未來若要在地質敏感區進行開發,須先做地質調查,要有地質調查師的簽證,同時要通過審議會的審議,比以往可能僅是書面資料來得嚴謹。

不過,即使通過審議後再進行開發,一旦災害發生,不一定能請求獲得國家賠償,開發者還是得自行負責相關風險。若地方政府或相關單位針對地質敏感區做出禁止開發的公告,則必須提出「補償」的相關配套措施。

地質法也明訂,主管機關考量發生地質災害或公安疑慮時,得派人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地質調查或災害鑑定,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者可處新台幣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也可通知地質資料所有人提供原始地質資料,屆期未提供者,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述查勘或提供地質資料,必要時應予適當補償。

敏感區開發須經調查審議通過

要讓地質法真正動起來,還需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林朝宗指出,目前還包括像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的組成辦法、審議辦法,地質敏感區的劃定辦法、變更辦法與廢止辦法等,約有六、七項配套子法,最快需六個月才能完成。未來可能以縣市為單位,逐次公布地質敏感區。

地質法最早在民國八十五年由經濟部提出草案,但由於公告地質敏感區頗具爭議,立法進度緩慢,直到八十八年九二一大地震後,才加快立法腳步,並於九十一年送進立院審議;不過在九十三年完成三讀後,隨即被當時的國民黨團書記長卓伯源、立委吳敦義等人提出復議案拉下重審,之後便不了了之。

一直到今年四月發生國道走山事件,行政院才重新提案送立院併案審查,並於昨天三讀通過,前後歷時十四年、兩次三讀,堪稱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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