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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斗城發票加註不退貨 惹爭議

台南市玩具反斗城在發票上加註「一旦售出恕不接受退貨或換貨」,消費者質疑侵害權益。(記者洪瑞琴攝)

台南市玩具反斗城在發票上加註「一旦售出恕不接受退貨或換貨」,消費者質疑侵害權益。(記者洪瑞琴攝)

2010/09/15 06:00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經濟部早於八十四年十月就公函發佈,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凡商場上有「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告示,均應制止,玩具反斗城竟然還在發票上印註「一旦售出恕不接受退貨或換貨」字樣,消費者直批離譜。

消費者投訴侵害權益

台南市陳太太發現,南市玩具反斗城部份商品告示牌寫著「若有問題,業者保有最終協議權」,發票上又加註「恕不退換」字樣,易讓消費者誤以為商品帶回家,就不能換貨而自認倒楣,侵害消費公平權益。

陳太太說,她購買的是塑膠類玩具,雖未見明顯瑕疵,但認為發票上如此註記非常不妥,可能會有家長以為才幾百元,就放棄本身權益。

消保官:違反民法規定

南市消保官傅然煇指出,根據經濟部的公函,業者片面宣稱「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事先排除顧客的瑕疵擔保請求權,顯然違反民法規定。

業者:特定產品會先確認

玩具反斗城劉姓公關說,電子類、遊戲產品,一定會請消費者確認後才結帳。她並解釋,樂高之類的積木玩具,若民眾購買回家,包裝被拆封後發現瑕疵,責任歸屬很難釐清。而發票上加註作法已有多年,並未發生消費糾紛。

傅然煇說,目前仍有部份業者有「貨物出門,概不退換」類似告示,例如特價服飾、情趣商品、電子商品等,消費者多半認為「特價品」,價格便宜、無所謂。其實這是「積非成是」觀念,業者除非在商品架上清楚標示為瑕疵貨,售出恕不退換,供消費者自由選擇,否則即使是特價品,也不能因有標示而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消基會南市分會表示,常會接到業者或消費者詢問「貨物出門,概不退換」問題,但是臨櫃購買與網路購物有差異。網路購物適用七天鑑賞期消保法令,臨櫃購物則民眾要承擔檢視風險,只能尋求民法訴訟,恐怕打官司的錢大過於商品消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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