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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稱醫療效能/假節目真廣告 消基會批罰太輕

消基會秘書長黃鈺生指出,他們隨機抽錄十則宣稱醫療效能的食品、藥品節目,發現全是薦證式內容,誇大不實,呼籲主管機關立即重罰。(記者簡榮豐攝)

消基會秘書長黃鈺生指出,他們隨機抽錄十則宣稱醫療效能的食品、藥品節目,發現全是薦證式內容,誇大不實,呼籲主管機關立即重罰。(記者簡榮豐攝)

2010/07/17 06:00

〔記者劉力仁、魏怡嘉、廖千瑩、陳珮伶/台北報導〕「我原本有淋巴腫瘤,使用綠川薑黃蜆錠短短幾個月,淋巴腫瘤已經消失」、「我使用龜鹿二仙膏之後,短短兩年,第一年長高十五公分,第二年長高十七公分。」

宣稱腫瘤消失 一年長高15公分

消基會隨機抽錄電視十則宣稱醫療效能的食品、藥品節目,發現此類節目百分之百屬薦證式內容,明顯違反公平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藥事法和食品衛生管理法等各種法律,包括提及療效、置入性行銷,廣告誇大不實,譬如宣稱可急速長高、腫瘤消失、肝硬化痊癒、骨頭裂開快速癒合等等,明顯誤導消費大眾!

消基會秘書長黃鈺生表示,十件抽查的節目或廣告,只有四件標示廣告,其他是廣告還是節目真假難辨,另有七件誇大療效。節目中主持人與專家暢談失眠、長不高、糖尿病等各種病症,觀眾以為是節目,最後又留下一個聯絡專線推銷藥品,規避主管機關稽查,已經屬於置入性行銷。

黃鈺生表示,如果製作單位收取酬勞而播出,就應視為產品宣傳,在節目畫面上標示「廣告」;不論主持人、代言人或來賓,只要是薦證者,都應負薦證責任。

黃鈺生表示,過去消基會揭發這類誇大不實廣告,公平會往往推給衛生署,對業者無嚇阻作用。應該引用公平法第二十一條,對薦證違法行為處五萬到二千五百萬元罰鍰,且媒體業者、廣告主及薦證者都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也應該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置入性行銷」罰十萬至二百萬元。

公平會委員孫立群表示,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因此有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等普通法部分。

NCC傳播內容處長何吉森表示,過去兩年間對這類行為已經罰了一億多元。根據相關法規,這類節目畫面上標示「消費資訊專題」字樣即可播出,但節目內容如果涉及廣告行為,有置入性行銷嫌疑,NCC仍會開罰。

衛署提修正草案 擬提高罰款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消保中心主任劉淑芬指出,消基會提及的十個疑似違法的廣告商品中,除了有一個是最近出現的廣告外,其餘九件均已交辦各縣市衛生局約談處理中。一旦發現宣傳療效部分有違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可處二十萬到一百萬元罰款,代言人亦同。至於誇大不實部分,依食品法可處四萬到二十萬元不等的罰款。

劉淑芬並表示,在違法宣稱療效部分,衛生署已提出修正草案,並已呈報行政院,擬將罰款提高至六十萬到三百萬元。孫立群解釋,公平法最高罰鍰二千五百萬元,其實是針對限制競爭等狀況才會重罰,一般廣告不實罰鍰金額不會這麼高。

中視創行部總監郭人杰回應,中視已完全沒有此類節目,數位台仍有播出,電視台會要求業者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台視發言人周法勛表示,台視一切依照主管機關之規範辦理。年代節目部副總常立欣說,電視台一定會遵守法令規範,至於節目內容,也會嚴加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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