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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解職後復職 申訴期納退休年資

2009/12/23 06:00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因案遭停聘、解聘、不續聘的教師,經法定救濟程序回復教職後,先前因案未計入的年資將可列為退休年資。

提案修法恢復上述年資的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依大法官釋字第三○一號的精神,教師因學校不當解職而致年資中斷者,在回復教職後,其申訴期間的年資,應併計為退休年資,但很多學校並未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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