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勞雇契約懲罰性違約金 無效

2009/10/17 06:0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勞雇契約中的「違約金條款」近年遭濫用,離職員工動輒被要求支付前雇主高額違約金。勞委會研擬修改勞基法,勞動契約訂定的「懲罰性違約金」將無效,一般的「違約金條款」若是不可歸責勞工因素,因而提前中止契約,勞工可不支付違約金。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長劉傳名表示,勞委會發現,越來越多行業的勞動契約訂有「違約金條款」,過去以科技業較常見,近年來連小型製造業也出現。主要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競業禁止」,也就是若員工提早離職,或離職後,涉及洩密,或未達一定年限從事相同工作,需支付違約金。

劉傳名指出,由於勞基法並未規範「違約金」,過去發生勞資糾紛時,勞工僅能申請勞資調解,或透過民事訴訟,對勞工不利,因而遭到資方任意濫用,所以勞基法將在勞動契約專章內做規範。

勞委會表示,未來將明文禁止「懲罰性違約金條款」,也就是除原本約定的違約金外,資方不能向勞工索取加倍的賠償。例如原約定未做滿三年離職,須賠三個月薪資,另外加計違約金三十倍的月薪做「損害賠償」,就屬「懲罰性違約金」。

至於一般的違約金條款,勞委會也將規定,若是不可歸責於勞工因素,例如勞工遭雇主資遣、雇主違反勞動法令或是不依契約給付報酬者,若勞工提前中止契約,勞工可不支付違約金。

勞委會強調,無法全面禁止勞動契約訂定違約金條款,但會朝合理化方向規定,畢竟資方在進用勞工期間,曾給予教育訓練,提升技能,勞工也應適度回報。

相關修正案年底出爐,將送行政院審議。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生活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