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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代言不實 溫翠蘋被罰8萬

溫翠蘋代言竹炭內衣廣告,內容涉虛偽不實遭公平會開罰。<br>(記者劉信德翻攝)

溫翠蘋代言竹炭內衣廣告,內容涉虛偽不實遭公平會開罰。
(記者劉信德翻攝)

2008/06/19 06:00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公平會首度對藝人廣告代言涉不實開鍘。

過去藝人代言商品,若廣告涉不實,只能罰廣告主,無法罰藝人。昨天公平會委員會議審議一案「全竹炭塑身衣」廣告不實案,除了對刊播不實廣告的大中健康事業、銘智生技及長鶴健康事業等三業者各開罰四百萬元外,另對代言廣告的藝人溫翠蘋開罰八萬元。

根據公平會調查,大中、銘智及長鶴在電視頻道刊播「全竹炭塑身衣」廣告,並銷售竹炭塑身衣,以一件成本一千九百元、卻要賣六千元到八千元不等來估算,賣了數千件,不法所得至少上千萬元。

公平會:提不出佐證資料

公平會表示,三業者刊播的「全竹炭塑身衣」廣告,宣稱「燃燒代謝脂肪」、「排除體內積存的宿便毒素」等。另代言人溫翠蘋,則指「連睡覺都能瘦,我連續穿了一個多月,腰圍細了一吋多」,但業者和代言人均提不出佐證資料證明廣告所稱效果,已涉及廣告不實。

不過,公平會今天開罰的三家業者皆已停業或解散,根據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長鶴及大中公司已於去年十月底解散,銘智生物科技也在去年十月底申請停止營業一年。

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表示,廣告主刊登廣告時,對廣告宣稱內容應該克盡查證及真實表示義務,代言人也一樣。

此案溫翠蘋以名人身分擔任代言,並陳述親身體驗效果,藉其知名度增強消費者信賴,足以讓消費者產生錯誤認知,違反公平法規定。

周雅淑說,公平法規範的是事業,所以過去一直無法處罰自然人,行政罰法上路後,公平會引用行政罰法第十四條「共同正犯」概念,也就是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代言人與廣告主一起違法,公平會也會依法開罰。

公平會開罰藝人代言不實的先例一開,未來若有類似廣告不實狀況,將一併檢視見證民眾、或是代言藝人所言是否為真,無論是民眾或藝人,將來在代言商品廣告時,都得負起代言內容真實義務,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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