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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期限 廠商心證

2005/06/03 06:00

〔記者劉榮、鍾麗華、楊雅民╱台北報導〕國內食品的保存期限沒有明確法令規範,同樣包裝、不同品牌的商品,保存期限卻是隨廠商自由心證自行決定。北市府消保官黃鈺生提醒,不要看到保存期限長,就買回一大堆。

目前國內僅針對上架的藥品保存期限進行規範,對食品並無法令規範,各廠商通常在食品上架前,會先將商品送交經濟部的商標局或新竹的食研所進行測試,確保食品在最惡劣的情況下,可以保存多久不變質。北市衛生局藥物與食品管理處長姜郁美表示,一旦食品在保存期限內腐壞或變質,都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四萬到廿萬元罰款。

北市議員李新、戴錫欽、汪志冰、林定勇昨天召開記者會。李新說,同樣是進口洋芋片,品客洋芋片保存期限十五個月,同樣包裝的樂氏洋芋片、不同口味,保存期限卻僅有六個月,樂氏洋芋片綠色紙盒裝的奶焗香蔥口味,同樣一種口味,促銷包裝保存期限只有六個月,沒有促銷包裝卻是八個月。

戴錫欽也以寶特瓶裝的可樂為例,百事可樂不論大小瓶,都可以保存一年,可口可樂二公升裝的可以保存九個月,六百CC的卻只有半年;同樣是奶茶,雀巢奶茶可以保存一年,羅莎的阿薩姆奶茶卻可以擺二年,足足多了一倍。

林定勇也表示,市府衛生局應該建議衛生署,依照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規,並參照現行食品科學技術發展,訂出各類食品保存期限的最大容許範圍,並針對同類產品在保存期限差異過大的業者,加強抽驗。

業者表示,保存期限都以食品最佳賞味期為基準,並非全以產品會變壞的期限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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