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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辭典》娛樂稅 1942年戰時儉約提出

    2024/11/17 05:30

    現行娛樂稅前身是一九四二年抗戰期間,政府為充實國庫、提倡戰時儉約生活風氣所提出的特別稅,針對奢侈娛樂行為課稅,電影、職業性歌唱、戲劇、舞蹈及音樂演奏等都是課徵項目,各縣市依業別不同,課徵一%至二十五%稅率。隨時代變遷,當年被視為奢侈的活動,如今已成民眾日常消遣,各界質疑娛樂稅不符時宜聲浪不斷,朝野立委都曾表態應直接廢除,或至少要將藝文或體育活動免徵。

    行政院院會九月底通過「娛樂稅法」修正草案,除高爾夫球場維持現行稅率廿%外,現行稅率皆至少減半,並授權地方政府可停徵職棒、演唱會等特定項目的娛樂稅,目前仍待立法院審議。(記者蔡思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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