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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疫無罩拉保險傳16人 三審定讞免賠

徐家多位成員,至今仍有疫情的後遺症,圖為家族成員每天仍要靠呼吸器輔助呼吸。(記者顏宏駿攝)

徐家多位成員,至今仍有疫情的後遺症,圖為家族成員每天仍要靠呼吸器輔助呼吸。(記者顏宏駿攝)

2024/06/28 05:3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二○二一年五月間武漢肺炎爆發,彰化首例為溪湖鎮的「水果媽媽(以下稱水果媽)」,她傳染給胡姓女保險業務員,胡女當時未戴口罩外出賣保單,造成徐姓家族共十六人染疫,該家族成員依防疫保單給付標準,向胡女及其服務的國泰人壽求償三五九萬七三七九元。一審徐家勝訴,但二審卻大逆轉,法官以胡女與水果媽接觸時並不知對方有無確診,判胡女毋須賠償,徐家上訴最高法院,日前被駁回,全案定讞。

該案起因為水果媽到台北萬華送貨遭感染,返回彰化後與胡女於五月八日參加喜宴同桌密切接觸,又在歌唱班聚會,十二日深夜「水果媽」確診,隔天彰化縣府對其密切接觸者發佈通報,沒想到胡女在十三、十四日到徐家推銷保單,造成十六人確診。

一審認定,徐家確診與胡女隱瞞接觸史和未戴口罩有關,胡女與其公司國泰人壽必須賠償徐家。但二審的法官認為,胡女八日與水果媽同桌時,尚不知道對方確診,直至十五日才收到彰化縣衛生局「你與確診者接觸,須居家隔離」通知,因此胡女到徐家推銷保單時,並非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實施隔離或自主健康管理防疫措施之對象,最高法院也維持二審原判。

對此判決,徐姓家族成員們表示無法接受,認為胡女在十二日就到醫院採檢,以當時社會恐疫情況,無論是否取得居家隔離通知單,均需隔離、不得隨意外出,但她卻在十三日到徐家拉保險,且當時她咳嗽不止,沒有戴口罩,造成徐家多人確診,付出龐大的醫藥費,至今仍有後遺症。

律師鄭智文認為,胡女有道德瑕疵,但原告(徐姓家族)請求賠償中,未以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的「背於善良風俗而造成侵權」做為基礎,造成二、三審判決結果有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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