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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糖碳酸飲料 即起禁標「富含」維生素

即起含糖碳酸飲料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記者邱芷柔攝)

即起含糖碳酸飲料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記者邱芷柔攝)

2024/02/20 05:30

〔記者邱芷柔/台北報導〕市售含糖碳酸飲料往往被認為不健康,製造商常額外添加營養素,大打「富含維生素C」等標語來扭轉形象。食藥署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即日起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標示不實可重罰400萬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指出,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一百毫升的維生素C含量」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可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未依規定標示者,最高處三百萬元罰鍰;若涉標示不實,最高處四百萬元罰鍰。

此外,新規比照國際做法,業者可在產品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新規同時增加固體產品「高、多、富含」等營養素的含量基準,例如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一百公克所含維生素D就須達到或超過三微克。三微克的標準則是根據該營養素達每日建議攝取量的三十%,才可宣稱「高、多、富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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