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競選廣告物1/17前 須全面拆除
2024/01/16 05:30
〔記者何玉華/台北報導〕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指出,依「台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競選廣告物的設置人應於選舉投票日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競選廣告物清除完畢,投票日於一月十三日進行,依法所有競選廣告物都應在一月十七日前清除,逾期將開罰,並得連續處罰。
建管處表示,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已於一月十三日順利完成,競選活動結束後,各候選人及政黨應依規定自行在一月十七日前清除設置的競選廣告物。逾期未清除完畢的設置人,涉及違反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將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處設置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須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