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照片新規定 禁用鏡像相片
內政部日前公告,國民身分證相片格式,增列不得使用鏡像相片,而所謂的鏡像相片就左右顛倒的自拍照。 (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內政部日前公告,國民身分證相片格式,刪除「半身」二字,改為明定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範圍,並增列不得使用鏡像相片,而所謂的鏡像相片是左右顛倒的照片。
明定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範圍
內政部日前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公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國民身分證相片相關規範;原條文規定,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但民眾經常反映「半身」二字易誤解為「半身照」,因此條文刪除「半身」二字,改為明定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範圍,並新增不得使用鏡像相片等規範。
此外,原條文規定,恢復戶籍、撤銷出生登記後再次設籍、撤銷或廢止初設戶籍登記後再經核准定居、回復國籍或撤銷國籍喪失者,應沿用原配賦的身分證字號。不過,為利識別身分,對於以不同身分再次設籍、定居者,應重新配賦身分證字號。
為避免不法人士透過變更身分證字號,修法將現行相關函釋,提升位階至法規命令,明確規範如有經通緝、羈押等情形、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者、或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等情事者,不得申請變更身分證字號,以確保犯罪偵查順利。而不得變更身分證字號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另外,未來不論是同婚繼親收養另一半子女,或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修正條文也要求均比照異性配偶做法,子女的國民身分證父母欄均不加「養」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