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擬版本 私校退場草案訂落日條款
台灣私教工會理事長陳秋瑩(中)曾和立委張廖萬堅(右)合開記者會,呼籲私校轉型退場時,要維護私校教職員的勞權。(台灣私教工會提供)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草案」因立院屆期不續審而退回教育部,有鑑於少子化風暴猛烈且同樣衝擊私立高中職,教育部重新研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範圍擴及私立高中職,退場基金仍規劃五十億。
比較特別的是,因預估高中職新生人數可望一一四學年後反彈逆增、一二○學年回升到每年二十一萬人水準,草案訂落日條款有效期,從公布日起施行至一二一年底,新案預計九月再送政院和立院審議。
教育部表示,對辦學不佳的私校須加強監督管控機制,包括校產強制信託、增加學校財團法人公益董事及監察人、學校法人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支薪專任、財務監督機制、未能在期限內解除列管須強制退場、即將退場前由政府重組公益董事會、限期完成退場程序等,以維護學生受教權,使退場學校的學生得於原學校畢業,或接受教育部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
依「高級中等教育學生人數預測分析」推估,一一○學年度約二十一萬人,逐年遞減至一一四學年度約十八萬多人, 但之後人數逐年反彈增加至一二○學年約二十一萬六千人,而後人數就維持穩定,預計撐過低潮期學校應可穩健存續,因此訂出輔導退場條例之落日條款。
另外,草案新增「基金墊付」做法,教育部說明,專輔學校董事會經主管機關重組後,退場基金可墊付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的資金、支應教職員工退休或資遣等費用、法人解散清算所需費用,於法人解散清算時歸墊。目前已有代為墊付南榮科技大學六七九九萬元首例。因私校法已有轉型規定,特別條例草案僅規範退場機制,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未能於三年內免除專輔或轉型,先停招再停辦,停辦後兩個月內申請解散,賸餘財產僅能歸屬地方政府或退場基金。
台灣私教工會理事長陳秋瑩表示,當學校被列為預警學校時,應避免董事會等刻意介入、五鬼搬運的道德風險,於財務困難預警階段,即令董事等不得擔任行政主管,並使校內教職員能更參與校務行政。
全國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表示,草案對被迫退場教職員的保障稍嫌不足,應比照勞基法提供更周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