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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宴客不算數 登記才有效

2007/05/05 06:00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婚姻效力認定有重大變革。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婚姻效力由「儀式婚」改採「登記婚」,另設一年的日出條款宣導;立委認為,「先登記、再宴客」應是未來的婚姻文化。

條文總統公布後一年施行

這次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整合十八個版本,歷經多次協商始達成共識。有關婚姻效力,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由「儀式婚」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該條文待總統公布後一年施行。

立院今年一月初審改採「登記婚」,行政院今年三月曾以國情差距過大為由,要求暫緩「登記婚」,負責協商此案的立委郭林勇積極溝通後,與政院達成共識。郭林勇表示,採「登記婚」符合世界潮流,不否定既有儀式婚,為有效避免騙婚和重婚情事,法務部應加強宣導,已婚而未登記者,為維護自身權益,應主動登記;此外,鼓勵新婚者採取「先登記、再宴客」的文化,減低與社會習俗的衝擊。過去兩年來,台灣每年約有十四萬對新人結褵。

無過失重婚前婚視為解消

有關重婚之效力,新修正的民法維持後婚者無效之規定,不過,增訂重婚當事人因善意無過失者,後婚姻仍有效,前婚姻視為解消,前婚配偶得爭取子女監護權及贍養費。這項規定將使早年因兩岸分隔,男方在台另娶的台灣配偶獲得保障。

訴請離婚條件增分居條款

至於訴請離婚之要件,修正後的民法第一○五二條將通姦者修正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修正為「對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者」;有不治之惡疾及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修正為「有重大之惡疾者或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刑者,修正為「被處二年以上徒刑而未受緩刑宣告」;另增訂「夫妻不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在繼續狀態中」的要件。

過去,通姦之認定,常因性器官結合以外的性行為,是否構成通姦之爭議,修正條文改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將可避免認定上衍生爭議。


兒女跟誰姓? 出生前書面約定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子女未必從父姓!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子女的姓氏於出生前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未來,男女婚前須建立從父姓或母姓的共識。

現行民法第一○五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修正條文改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來再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或同意,子女成年前後,各以一次為限。

非婚子女可提否認之訴

有關否認親子關係之訴,現行民法規定,僅夫妻之一方得提出。而聯合國於一九八九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明定兒童有盡可能知悉誰是其父母之權利。大法官會議第五八七號解釋文也指出,「子女本身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

為保障子女權利,民法第一○六三條修正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非婚生子女可要求認領

此外,為保障非婚生子女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的權利,民法第一○六七條修正為,「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若生父死亡,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或得向社福主管機關為之。

現行民法對認領之訴設有排除條款,第一○六八條原定,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得適用。

不貞條款違反平權刪除

由於該「不貞條款」有違男女平權,甚至剝奪非婚生子女的認領請求權,新修正的民法予以刪除。

對於父母濫用對子女的親權,現行民法規定由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之,或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的全部或部分。

社福機構可請求停親權

經修正,民法第一○九○條規定,法院得依濫用親權的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宣告停止全部或部分親權。

鑑定非生父可撤銷認領

由於親子鑑定科技與效力已具公信力,現行民法第一○七○條明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修正後增訂「但有事實足證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以落實「血統真實主義」原則。

收養年齡限制修法放寬

此外,關於收養之年齡限制,民法第一○七三條修正為,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只要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他方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儀式婚」欠缺明確認定標準/防重婚騙婚 保障婦女權益

記者項程鎮/特稿

婚姻制度大翻修,是否會因為改變民俗習慣,造成民眾不便,有待觀察,不過這次新法的修正,卻獲得法界的一致好評,認為可以減少婚姻爭議,對於婦女權益的保障有極大助益。

現行民法在民國十九年十二月間公布後,奠定我國結婚的法律形式要件,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與舊有迎娶的習俗一致。

只是在傳統的婚嫁儀式中,卻隱藏著婚姻可能無效的危機,關鍵就在於「儀式婚」的較難防止重婚或不知情的第三人被騙;此外,「儀式婚」欠缺明確的認定標準,如對是否有公開儀式產生爭議,就會因舉證困難導致婚姻關係的不確定。

儀式婚效力爭執 判決多不利女方

司法院一位曾任法院院長的一級首長即指出,她當法官時審理過不少婚姻官司,通常是男方有外遇後,雙方即對婚姻的效力發生爭執,彼此爭執重點在於,婚宴後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男方主張婚姻無效,除非女方能善盡舉證責任,否則判決結果大多對女方不利。

這位司法院首長表示,婦女為家庭付出數十年,卻因找不到願意挺身而出的證人,也未保存當時喜帖或婚宴照片,就被法院判決婚姻關係不存在,實在情以何堪。

當然,也有人持不同意見,像行政院長蘇貞昌就曾認為,採「登記婚」制度與台灣的國情相去甚遠,長久以來的習俗一旦改變,如民眾無法接受,對社會衝擊很大,一度希望法務部緩議。

蘇院長的考慮並非全無道理,法務部應和相關行政機關協調,並妥為準備和宣導,讓民眾充分了解,不致因貿然施行造成社會的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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