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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 將可進入病房照護

2007/04/21 06:00

〔記者洪素卿/台北報導〕考量實際照護需求,勞委會決議放寬去年剛緊縮的外籍看護工調派規定。下週二起,家庭聘僱的外籍看護工將可跟著被看護者一起,自由進入病房從事照護工作。

政策鬆綁下週二起施行

對於新制,殘障聯盟副秘書長王幼玲表示,勞委會原先緊縮規定是為了防弊,但某種程度確實造成雇主不便,只要勞委會未來加強查緝,防弊也可同時便民。醫院看護工職業工會則認為,雖然目前民眾選擇外籍看護工主要是因為價格因素,但在目前醫院看護工已經供過於求的情況下,此舉勢必影響本國看護工接案情形。

我國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但實際上部分外籍工作者因工作所需,未必能在固定場所工作,例如家庭看護工,有時需隨著被看護者移動,變更工作場所。

不過,勞委會發現,有些外籍看護工卻藉此在養護機構兼做其他工作,因此,去年八月起,勞委會即規定雇主不可以再調派外勞至養護機構,到醫院也只限於急診或急性一般病床、進行三個月內的「短期」看護。

跟隨至醫院照護免許可

此舉引發雇主反彈。經研議實際照護需求後,勞委會決定放鬆上述規定,自本月二十四日起,外籍家庭看護工得免經勞委會許可,即可隨被看護者至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不再限制病床類別。

派至養護機構須經申請

但外籍看護工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的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或調派至養護機構,仍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許可,每次申請期間不得超過兩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一年內累計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調派規定的雇主,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可處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罰款,並要求限期改善。

營造工調派限制也放寬

本次調派規定鬆綁在外籍營造工調派部分,也放寬申請調派前,須再次辦理國內招募的規定,並將可調派外籍營造工上限從原本的三十%提高至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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