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資應含司機食宿費 違規最重罰5萬
交通部昨公告「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旅行社租賃遊覽車費用應包含停車費、過路費等規費,以及駕駛在外的食宿費用(以一人一室為原則),即日起實施,違者最高開罰五萬元罰鍰。(資料照,記者鄭瑋奇攝)
〔記者蕭玗欣/台北報導〕今年初蝶戀花旅行團發生翻車意外,而後又陸續發生多起遊覽車事故,駕駛員過勞議題浮上檯面;交通部昨公告「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旅行社租賃遊覽車費用應包含停車費、過路費等規費,以及駕駛在外的食宿費用(以一人一室為原則),即日起實施,違者最高開罰五萬元罰鍰。
一人一室 但不會強制
觀光局表示,為保障旅行社及遊覽車業者雙方權利,這次應記載事項規定旅行社租賃遊覽車費用內容,考量住宿旅館不一,因此住宿費以一人一室為原則,但不會強制。
旅遊業:迫使調漲團費
旅遊業者對此規定多感錯愕。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蕭博仁表示,目前遊覽車租金、駕駛住宿費、小費都是分開支付,如今觀光局要求包裹式付費,且要求駕駛員一人一室計費的規定,國旅團三天兩夜行程約漲兩三千元,成本增約三到五%。八天七夜的中客團影響更大,如果領隊、導遊和司機都要一人一室,七晚就要開廿一間房,成本會高出很多,等於迫使團費也將需調漲。
但遊覽車業者表示,樂見駕駛員有更好的休息環境,可更確保行車安全。
為預防危險載客,應記載事項也明訂,駕駛員在行程中,行車前應接受旅行業者確認未有飲酒情事,如確認有飲酒情況,應立即更換駕駛員;若因此導致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當日行程,遊覽車業者除當日不得收費外,還要賠償當日費用。
此外,遊覽車業者應提供旅行業者車輛最近一次檢驗合格紀錄、下次指定檢驗日期、五年內事故紀錄、業者評鑑成績等資料供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