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費 未來住戶可共同決定
2013/06/06 22:1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行政院今(6)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公寓大廈的管理費由住戶共同決定,不能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訂定。
行政院今天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據草案內容,第12條規定管理費分擔方式與金額將由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公寓大廈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得自行訂定、要求住戶繳交多少管理費。
草案第36條也指出,為讓公寓大廈相關資訊更透明,公寓大廈至少每3個月要公告一次有關公共基金、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並明訂相關文獻的保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