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法強制隔離規定 不違憲
2011/09/30 17:36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釋字第690號解釋,大法官認定傳染病防治法對醫護人員召回醫院的「強制隔離」規定不違憲,但大法官要求主管機關應檢討強制隔離期限,並做明確規範,如受隔離者本人或親屬不服時,應有即時救濟及合理補償機制。
本案源起92年4月爆發SARS期間,台北市立和平醫院發生院內集體感染,市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召回醫院全體員工實施集中隔離,當時該院消化系外科主任周經凱未返院隔離,遭到重懲,被記兩大過、停職、罰鍰24萬元、及停業3個月,周不服,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強制隔離為剝奪人身自由,但主管機關有權實施必要處置,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強制隔離為維護生命和健康等重大公益的必要手段,未違反比例原則,主管機關為迅速及專業防疫而強制隔離,也沒違反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