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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愛滋器官誤植案 北檢分案查醫護刑責

2011/08/30 12:03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台大醫院誤植愛滋器官案,台北地檢署認為,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屬非告訴乃論罪規定,加上有必要釐清相關醫護人員刑責,檢方在昨天下班後簽分他字案,目前並無特定被告,今天已向衛生署函調資料,以查明器官移植過程的標準作業程序,近日將先傳台大醫護人員以釐清責任。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呂俊儒是台北醫學院醫事技術學系畢業,後來再取得東吳法律系學位並考上司法官,具有醫學及法律雙重背景,北檢檢察長楊治宇特別將此案指分由呂俊儒偵辦。

檢方表示,此案涉及的業務過失傷害或重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檢方尊重被害人家屬提告意願,不過,由於愛滋器官移殖涉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是公訴罪,檢方為保全證據,已先行分案並採取相關調查動作,相關醫護人員若因此使人染上愛滋病的話,須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方說,由於愛滋病有空窗期,如果未來沒有人因此感染愛滋病,相關醫護人員自然沒有刑法問題,只需面臨行政罰的處罰。

檢方表示,目前已初步排除醫護人員是故意將愛滋器官移殖到受贈者的體內,不過,由於醫護人員在器官移殖前應先確認是否感染愛滋,檢方仍須查明是否有不作為犯的情況,因此,仍需從器官移殖程序,釐清器官摘除者、通報者、確認者及核定者的作為,以確定誰是犯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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