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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霧峰山區被偷倒建築廢棄物 熱心民眾報警逮人

李姓男子(左一)載運建築廢棄物到霧峰峰谷路山坡地傾倒,警方通知環保局稽查人員到場開單送辦。 (記者陳建志翻攝)

李姓男子(左一)載運建築廢棄物到霧峰峰谷路山坡地傾倒,警方通知環保局稽查人員到場開單送辦。 (記者陳建志翻攝)

2022/12/20 16:42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63歲李姓男子,前天載著大量建築廢棄物,前往台中市霧峰區峰谷路的一處山坡傾倒,熱心民眾發現後趕緊報案,霧峰分局員警趕上山攔查到正準備開小貨車離開的李男,他聲稱受雇於大里一處工地的地主,將紅磚等廢棄物載到這裡堆置,警詢後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送辦。

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警員劉光勝、林沐清,18日下午5點多接獲民眾報案,表示在霧峰區峰谷路萬斗六段山坡有人開車傾倒廢棄物,警方獲報後立即前往,攔查到李姓男子,駕駛傾倒建築廢棄物的自小貨車準備離開。

警方盤查李男時,報案民眾在一旁指證歷歷,經帶往傾倒建築廢棄物的現場查證,當場發現建築紅磚、石塊等廢棄物,立即通報台中市環保局稽查人員到場,經丈量傾倒的建築廢棄物,長7公尺、寬1公尺、高0.8公尺。

李嫌聲稱受僱於地主,利用自小貨車分5次從大里區工地將建築廢棄物載運到該處堆置,全案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嚴辦。

霧峰分局長李建興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及地主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9條規定扣留現場載運車輛。

李姓男子開著小貨車載運建築廢棄物到霧峰峰谷路山坡地傾倒,熱心民眾報警查獲。 (記者陳建志翻攝)

李姓男子開著小貨車載運建築廢棄物到霧峰峰谷路山坡地傾倒,熱心民眾報警查獲。 (記者陳建志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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