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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獼猴禁止私養 高市農業局:11月底前未通報最重罰25萬

台灣獼猴禁止私養,農業局表示,11月底前未通報最重可罰25萬元。(市府提供)

台灣獼猴禁止私養,農業局表示,11月底前未通報最重可罰25萬元。(市府提供)

2022/10/05 09:28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雄市農業局今表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台灣獼猴自10月1日起為禁止飼養動物,私養台灣獼猴必須於11月30日前通報農業局,並將台灣獼猴交由農業局妥處,12月1日起發現私養台灣獼猴者,將依動物保護法開罰5萬至25萬元,並沒入獼猴。

台灣獼猴於108年1月9日從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很多民眾以為台灣獼猴不再是保育類野生動物,竟隨意飼養造成私養亂象,不僅造成人猴衝突頻傳、影響私養獼猴身心健康,更有人畜共通傳染病的風險。

農業局表示,農委會於9月30日正式公告,除原已登記飼養在案、經農業局救護收容個體,或學術研究、動物園等供教育學術所飼養的台灣獼猴得繼續飼養外,其餘皆必須於11月30日前通報1999或農業局07-7106951,並應將獼猴交由農業局委託壽山動物園收容暫養,進行健康狀態、野外適應評估,在健康良好並進行野放訓練後擇期野放。

農業局強調,民眾若於12月1日起發現私養台灣獼猴者,將逕依動物保護法處5萬至25萬元罰鍰,並沒入獼猴,並為杜絕不法飼養獼猴,農業局歡迎民眾撥打1999檢舉,檢舉屬實者將致贈精美紀念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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