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種類禮券規範整併 強化履約保障、禁止不利內容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不少行業皆有禮券,常衍生消費爭議,目前國內共有18種類型的禮券,但分散於不同主管機關規範。行政院消保處首度整併餐飲、住宿、零售等3大種類禮券,訂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一致規範履約保障、退還機制,且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或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等,保障消費者權益,最快6月底上路。
消保處簡秘陳星宏表示,草案主要為整併餐飲、住宿、零售等3大種類禮券,並因應近年曾發生的禮券相關重大消費爭議、例如蓮香齋事件等,加入強化措施。
他指出,草案加強履約保障措施的強度與選項,增訂同業互保、但僅限於同行業、同等級公司,且保證公司本身章程須有保證業務條款,並具一定市占率,避免漏洞,導致消費者求償無門或被迫降低服務品質;另外,第三方支付機構,也可以擔任履約保證公司。
草案也規定,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第三方公司發行禮券,例如非旅館業者發行旅館禮券,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或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不得低於3000萬元;且當發生消費爭議時,發行禮券公司仍應負擔責任。
陳星宏也說,禮券不得記載比現金消費更不利的內容,例如現金購買套餐有6道菜、禮券購買只有5道。草案也明訂消費者退還禮券,企業經營者可以收取手續費,但費用不得超過退還金額的3%,若為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而退還禮券,企業經營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另外,禮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限、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等內容,也不得另行加收其他費用或不合理使用限制。
消保處表示,各主管機關依消保法授權,公告共計18種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便於消費者與業者了解與使用,行政院已核定整併草案,由於涉及9個部會須會銜,最快6月底上路,未來若業者違反規定,將限期改正,否則處以3萬至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