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預告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2017/05/03 21:17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日審議通過「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除了指定用途的電臺外的既有電臺業者,若於申請時承諾繳回舊廣播執照註記的所有頻率(含調幅、調頻),即可以再申請經營廣播事業。修正草案將依程序辦理法規預告60天,在聆聽各界意見後,儘速辦理第11梯次釋照。
NCC表示,本次許可辦法的修正草案共修正13條條文,主要是以3月6日行政院所核定的「第11梯次廣播電臺釋照規劃」修正方案為基礎,至於各界關心的釋照方式,NCC強調,社區性廣播事業釋照方式採先審查後抽籤、區域性廣播事業採先審查後競價方式,原辦法中區域性廣播事業的競價方式則調整取消級距式競價,改為所有審查合格者同時參與一次競價決標方式來辦理,簡化競價程序,以利釋照推行。
同時,「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除適用在民營廣播業者的申設上,也適用在具有法律依據規範的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依法律規定申請的廣播電台,如客委會、原文會申請籌設的廣播電台。
NCC同時也強調,經過前幾年的強力取締下,我國目前早已無非法廣播電臺,目前聽眾於廣播頻道收聽到的均為合法立案廣播電臺,並無外界傳言所謂不取締非法廣播電臺之情事。
本次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規程序,在NCC網站上公告60天,歡迎產、官、學、研各界提供建議,俾利NCC參考修正,NCC將在聆聽各界意見後,儘速辦理釋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