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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論法/北市警局 當然聽警政署的

2006/10/14 06:00

記者陳杉榮/特稿

倒扁總部發動的「天下圍攻」事實上就是違法的「天下違攻」,中正一分局撤銷未來凱道集會許可,事屬應然,否則放縱違法,如何奢言依法行政。但部分輿論為了應和倒扁,卻出現似是而非的論調,扭曲了警察機關的憲政角色。

台北市警察局應聽令於內政部警政署長,還是台北市長?法律競合的疑義,有必要釐清。

馬市長說,從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警政都是地方的權限,「警察局長的老闆是我。」馬市長的話對了一半。

依地制法第十八條規定,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為直轄市的自治事項。警察法第三條規定,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屬於直轄市。而警察法第六條規定,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所以台北市長掌握首都警政和警衛事項。

但是,直轄市長掌管的警察權限並非絕對的。

警察法第四條規定,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第五條規定,內政部設警政署 ,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其中第一款就是「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且地制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直轄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由行政院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時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因此,台北市長若應作為而不作為,行政院當然可以命令為之。

若還要爭辯,再看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如警政署長侯友宜發布命令,台北市警察局當然要聽侯友宜,而不是聽馬英九的,其理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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