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佔用雲林公有地 判拆屋還地定讞
縣府不續租 救國團拒還土地
〔記者項程鎮、黃欣柏、林國賢、黃邦平/綜合報導〕救國團低價承租雲林縣公有地蓋樓近四十年,雲林縣政府九十六年終止土地租約,要求救國團拆屋還地被拒,救國團不但佔地不還,還反批縣府濫權;縣府提告,最高法院認定租賃契約早已到期,縣府有權收回土地,判決救國團敗訴,須拆除建物,將一百三十五坪土地還給縣府,全案確定。
李進勇:判決符合公平正義
雲林縣長李進勇表示,判決符合公平正義,縣府將要求救國團儘速拆屋還地。救國團則說,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待收到後再開會研商對策。
本案為首件救國團低價承租公有地敗訴確定案例,對中央和地方政府追討低價出租救國團土地,具有指標性意義。
除本案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曾提告救國團總部長期侵占台北市松江路「志清大樓」房產,一審台北地院以該房產是救國團自費興建,借教育部名義登記,非強佔國有地為由,判國產署敗訴,已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至於救國團佔用的「台北學苑」土地,先前已歸還軍方。
判決指出,雲林縣政府六十五年間出租斗六市府前街土地,讓救國團蓋屋當雲林縣團委會辦公室,九十二年最後一次換約時明訂九十五年底不再續約,縣府指控救國團合約到期不願還地,雙方對簿公堂。
救國團主張,已按期繳交租金,並向縣府申請續約,後來雙方契約已變成「不定期租賃」關係,應可承租到房屋不堪使用為止;批評縣府請求拆屋還地是權利濫用,沒有法律正當性,縣府無權要他們搬家。
雲林縣政府表示,救國團承租土地面積一百三十五坪,租金是公告地價五%,在終止合約前,每個月租金為五千七百一十九元,由於租金過低,加上縣府對該土地另有公用需求,所以不想續約,不料對方拒還土地。
縣府有公用需求 有權利收回
一、二審判雲林縣府敗訴,認為雙方所定合約屬「不定期租賃」,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為「高院裁定理由忽略該土地縣府有公用需求,有收回的權利」,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縣團委會的建物是二層加強磚造房屋,從六十五年興建至今,已逐年老舊、使用效益漸減,縣府將租賃期定為三年一租,期限屆滿,縣府有權基於公用需求目的收回土地,判救國團敗訴,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