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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 財產清算 食衣住行受限

2006/04/01 06:00

若生活奢華 可管收監禁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為解決卡債問題,司法院昨公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初稿,卡債族可以「更生」或「清算」(破產)方式解決卡債。不過申請破產的卡債族也將付出重大代價,一旦破產,須經法院同意才可離開居住地;若逾越一般人生活程度,法院可予管收監禁三個月;如果存心賴帳,恐一輩子都被註記為破產人,無法正常工作及出國。

此法規適用於負債大於資產者,對於欠下廿億的六百廿三位醫師、司法官等「頂級卡債族」,司法院民事廳長李彥文說,適用此法者,應是「窮人」,想透過個人破產制度刻意賴帳是行不通的。

不適用更生 即進入清算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俗稱個人破產法,是以「先更生後破產」的方式來解決個人債務,更生方案限欠債一千萬元以下且有收入,並有能力償還兩成以上債款者適用,以四至六年償債;不適用更生方式者,即進入清算,也就是破產程序。

更生方案原則上由債權人與債務人,針對清償比例、還款方式先進行協商,再將共識報請法院核准。若雙方無共識,法院會依「公允原則」裁准更生方案,更生期間,債務人生活及工作不受限制。

若卡債族在更生期間違反更生方案,或一開始就不適用更生條件,即由法院進行財產清算,扣除生活必要費用後都要用以償債,若有收入也將遭清算。條例中規定,債務人遭清算後,法官可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不可有坐計程車、買名牌物品、吃大餐或自費旅行及奢華行為,法官也可予限制住居。

律師等175項工作 禁止擔任

李彥文表示,破產禁令未解除,破產人身分及工作權將受一百八十種法律限制,無法擔任律師等一百七十五項工作,也不得開戶買賣股票,另人身自由也將受限制,而司法院也將對破產詐欺訂定刑罰規定。初稿預計四月中旬送交立法院,送出前仍會有所增修,但大方向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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