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檔案》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2010/07/14 06:00
法院審判案件可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制」,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簡易案件由一位法官獨任判決,餘都由三位法官組合議庭;高等法院每案由三位法官合議,最高法院則由五位法官合議。
院方先指定較為資深,多是庭長級的法官為合議庭「審判長」,審判長再指定一位法官為「受命法官」,另指派第三位法官為「陪席法官」。
受命法官相當於案件承辦人,準備和調查程序由他一人包辦,對案情也最了解,審判長和陪席法官要待調查程序終結、看過卷證後,三位法官才聚首進行「言詞辯論庭」。
辯論結束退庭後和宣判前,合議庭法官會進行對外不公開的「評議」程序,共同討論及提出各自想法,評議由審判長擔任主席,法官依年資由淺到深先後發表意見,最後以過半數意見為決。(記者張文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