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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菲傭案 馮滬祥判4年

2005/07/09 06:00

〔記者胡守得、賴仁中、施曉光╱台北報導〕前立委馮滬祥被控去年一月廿三日(農曆大年初二)在自家性侵害菲籍女傭ROSE(化名)案,士林地方法院審結,昨天依強制性交罪判馮滬祥四年徒刑。

馮滬祥隨即舉行記者會喊冤,聲稱因為從事兩岸事務、協助處理台諜案,遭民進黨政府記恨,並且曾在蓬萊島案中控告陳水扁總統誹謗入獄,才會招致莫須有罪名的「政治鬥爭」,他將上訴到底,並要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美國國會人權聽證會、國際特赦組織投訴。

士院法官判決認為,被害女傭經合法傳喚雖未到案,但我國製作的警訊筆錄具有證據能力,且自菲傭下體、內褲採集的殘留體液,經鑑定符合馮滬祥的DNA型別;馮滬祥方面事後赴菲找被害菲傭,在菲製作的翻供文件,經審酌認定不具證據能力。

馮滬祥另有包括三名女兒在內的六名親友具結作證指他未涉案,但合議庭分析通聯紀錄後,認定六人虛偽作證,涉有偽證罪嫌。士林地檢署表示,是否簽分偵辦偽證罪,將待收受法院判決書再決定。

被告馮滬祥被控於去年一月廿三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於台北市士林區華齡街住處,趁其妻子、兒女都不在家,侵入其妻彭業萍僱用的菲籍女傭房間,強行性侵害得逞。

當晚七時許馮滬祥離家,被害菲傭立刻向在台菲傭R、S兩人求助,經S和「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部職員王寶瑩聯繫,王寶瑩協助她赴台北馬偕醫院驗傷,並透過醫院社工系統報警,被害菲傭暫時棲身辦事處宿舍。

馮妻曾私下和解

事發後,馮妻彭業萍接連三天拜訪被害菲傭,私下與她達成八十萬元和解,被害菲傭簽下棄權協議書後返菲,案經「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召開記者會說明後爆發,震驚社會。

被害菲傭返國後,屢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聯繫,均拒絕出面指控,士檢於去年十一月一日偵結,以女傭的陰道、內褲採集的殘留體液,經刑事局鑑定與馮滬祥DNA檢體相符,依強制性交罪嫌將馮滬祥提起公訴。

案件移審士院後,被告於今年一月透過韓姓友人在菲國與被害菲傭接觸,女傭說詞變成因不滿馮妻彭業萍的管教,蓄意誣陷被告馮滬祥;馮滬祥事後將此一翻供文件,送交合議庭審酌。

判決表示,被害菲傭雖未到庭,但經合法傳喚,她來信表明不願來台出庭,這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被害菲傭因滯留國外而傳喚不到時,則警訊筆錄「具有可信」的特別情況。

至於被害菲傭在菲所作的「翻供」公證文書,合議庭認為不僅與警訊陳述不同,且與卷內證據不符,虛偽性極高;且文件內容與被告馮滬祥辯詞中的「合理懷疑」,竟完全符合,顯然女傭在製作該文書時已受「污染」,故認定該文件無證據能力。

法官認為非誣陷

判決指出,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環環相扣,符合被害菲傭於警訊中陳述;被告馮滬祥雖辯稱,女傭將夫妻兩人行房後的保險套,自行塗抹陰道內以「栽贓」,但合議庭認為如此做法,充其量只能及於女傭手指所能觸及處,不可能深入醫師採驗的子宮頸;另被害菲傭報案時,害怕、啜泣、生氣,情緒不穩定,佐證並非誣陷。

合議庭認為,本案被害菲傭為賺取薪資遠渡來台,寄人籬下,除了忍受離鄉背井孤獨,並承受高度工作負荷;被告馮滬祥擁有高階層的社經資源,且智識程度甚高,卻因個人性慾未能適當宣洩,竟藉機強行性侵害被害人。

被告馮滬祥事後雖與被害菲傭達成八十萬和解,但為圖卸責,不僅與六名親友謀議,出庭虛偽作證,並迫令遠避菲國的被害女傭承受二度傷害,作出與事證相違的陳述,依法判處四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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