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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費案 扁要地院5日內送還證物

2007/06/29 06:00

依大法官解釋文 簽聲請書

〔記者邱燕玲/台北報導〕陳水扁總統依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文親簽聲請書,以總統府秘書長名義於昨天致函給台北地院及審判長蔡守訓,認為審理中的國務機要費案侵犯總統國家機密特權,請台北地院在五日內把相關文件、物件、電磁紀錄的所有原本及複製物送還總統。

總統府秘書長卓榮泰受訪指出,大法官解釋文已明白揭示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及於偵查、審判、起訴,加上認為總統豁免權不可拋棄,總統府日前個別徵詢法界人士意見後,認為總統應維護憲法制度,「這是權利也是責任」。

對於要求台北地院交還總統的物件,卓榮泰說明,應包括證詞、證物,甚至開庭後讓外界或部份人士已知的部份,且相關人士都要負起不洩密的責任。

至於國務機要費案是否有停審空間?卓榮泰表示,這部份由相關當事人與律師討論處理,例如總統夫人吳淑珍等是否會聲請停審,都由他們與律師商量,總統府只針對大法官解釋文有關總統權利部份進行處理。

總統在聲請書中表示,依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台北地院現掌有高檢署檢察官前至本府所扣押之總統府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關於國務機要費支付的全部單據,為未依法定程序取得令狀,且未經總統同意即行扣押的物件。

證物揭露 有妨害國安之虞

聲請書也指出,台北地院掌有經高檢署檢察官行偵查程序所取得的供述及證物部分,核與總統依職權運用國務機要費行使其憲政任務具有直接關聯,這些資訊之揭露顯有妨害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虞,即使以代號等保全措施表現在處分書或判決書中,還是能透過其周邊描述而特定該等機構、人員之身分及所在,且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也不能信守保密的承諾,有造成國家安全遭受危險之疑慮。

聲請書指出,總統因執行憲法職權及相關之供述及證物,都屬第六二七號解釋所稱「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的範圍,有決定不予公開,拒絕提交相關證物的權力,故請台北地院在聲請書送達五日內,將相關文件、物件、電磁紀錄的所有原本及複製物送還總統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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